浅谈当前军品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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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品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为了体现国家对军工产业的鼓励和扶持,对参与军品生产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才采取的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目前我国开征的19项税种,涉及到军工产业税收优惠的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关税等。军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军队及军事工业相关的企业,其主要内容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品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而对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可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型的军品以及非总装企业一律正常纳税”。
  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已经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同时,国防工业管理体制和装备采购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以军工企业为主体的装备承制部门已成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全军装备采购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营,竞争性采购规模、范围逐步扩大,装备采购方式日趋多样化,军品行业界限正逐步被打破,武器装备生产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非军工高技术企业逐步进入军品研制生产领域,军品市场竞争性不断增强。但也要看到,随着装备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军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优惠税种及形式单一,税收优惠调控作用不明显。目前我国涉及到军工产业税收优惠的税种虽然很多,但是税收优惠主要还是依靠流转税,流转税中,主要是依靠增值税,而所得税类在税收优惠中所占比例甚微。从税收优惠形式本身来看,我国在军品生产中的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以减免税这一种形式为主,而传统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国一般都是采用减税、免税、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刺激或鼓励本国军工产业的发展。
  (二)政策缺乏公平性,民营企业较难享受军品税收优惠。随着国防装备发展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武器系统日益复杂,国防装备的研制与生产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信息化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军品生产领域打破军民分割、自成体系的传统模式,实现国防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国防经济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相互兼顾,良性互动。目前,尽管大量民营企业作为军品配套件的供应商参与到军品的生产研制中,但是很难得到相应的军品税收优惠。民营企业生产的军工配套产品不管重要程度如何,都要按照规定上缴增值税,想要获得相关税收优惠,从法规依据或者程序上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在参与军品配套产品的竞争性采购中,民营企业由于没有税收政策的优惠,其报价往往难以和军工企业的报价相竞争,造成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相关产品竞标的积极性不高。
  (三)减免税优惠方法设计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依据财税字[1994]01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际中,军用生产受到保密级别高、技术要求高、投入经费大等因素的制约,一般生产企业很难完成军品总装成品的生产,只能依靠生产相应军品配套产品进入军品生产领域,而针对配套产品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却极度缺乏,相关法规不完善,制度体系不健全,往往导致某些生产企业选择放弃免税权,压缩企业生产利润,用利润换市场,以此在军品生产领域中占领一席之地。
  (四)减免税政策优惠覆盖范围窄,目录更新不及时。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迅速发展,武器装备更新换代逐步加快,相关军品目录存在更新不够及时,界定不够准确,范围不够全面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武器装备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软件”对装备的贡献率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现行的政策规定,软件不算作“装备”,也很难将软件制作过程中的智力劳动成本化,军品减免税政策的效力有待提高。
  (五)军工企业缺乏寻求减免税的动力。尽管1996年颁布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目前已经明令废除,但在新办法出台前,军品定价相关工作主要仍旧沿用旧办法。以往固定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使得成本越高,利润越大,军工企业中的总装厂及配套厂商缺乏相应的动力寻求减免税,偏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初衷。另外,由于武器装备可能未充分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将造成有限的武器装备科研购置经费使用效益降低,损害武器装备科研购置经费的购买力。
  二、改进方向
  (一)统一优惠政策,突出公平原则。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生产军品的税收优惠只限定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而未考虑大量民营企业承担军品配套件生产任务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发改委、财政部、国防税务总局,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牵头,从政策制度上着手,对生产军品的总装企业,以及生产军品配套件的企业,一律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民营企业享有与军工企业平等的税收优惠地位。从而将优惠主体范围由仅限于军工企业内部扩大到整个军品生产行业,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保证国防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扩大优惠范围,完善优惠形式。针对军品税收优惠目录涵盖范围有限等现状,可以适当扩大军品税收优惠涵盖的范围,及时更新目录,适时将军品内嵌或者配套使用的软件、模拟训练系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内;对于目前军品税收优惠税种主要局限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的问题,建议修订税收优惠政策时明确优惠主体税种,在现有制度下深化增值税退税改革,扩大对增值税的优惠力度,同时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注重发挥所得税在促进军工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三)改革减免税方案,规范减免税程序。由于军品减免税程序复杂、范围狭窄、渠道不畅等原因,实际可以享有减免税优惠的民营企业数量很少,导致生产军品放弃税收减免权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针对这种现状,应在加快民营企业生产军品及军品配套产品所需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速度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军品税收优惠审核环节,精简办理手续来简化和规范军品税收优惠程序。目前,军品生产成本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减免,造成企业在生产军品时可能重复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增值税的优惠改革应重点对进项增值税额进行减免。借鉴出口退税思想,可采取统一退税的优惠办法,按照企业的性质选择不同的优惠方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的军品,采取“免、抵、退”税方案;对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品,采用“先征后退”的方案。
  三、结束语
  通过调整改革军品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税收优惠方案,促进军品生产领域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一方面助力军品市场健康长远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吸引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军品生产的投资力度,加速企业结构改革和推动企业创新,使国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加,装备战技性能和战斗力得以提高,同时减轻军品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的热情和信心,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市场机制对军品生产领域的调节作用,提高军费的使用效益,推进军品生产领域和装备事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摘  要:在梳理我国军品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基础上,指出了优惠税种及形式单一、政策缺乏公平性、覆盖面较窄等五方面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军品;税收政策;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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