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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当前国家进行土地流转的一个核心。国家希望通过土地流转,来形成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而推动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国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打消农民对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顾虑,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种权利分离,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农户的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形成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模式,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農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的承包土地,减少耕地荒漠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一、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每家每户自己承包自己的那片田地,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所谓的“包产到户,自负盈亏”就是这个道理。在那个时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需要被激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恰恰适应了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时代需要。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农民想把闲置下来的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需要用于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家庭农场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企业家非常看好农业的发展前景,投入了大量的成本,想要实施大规模的农产品种植和生产,这都需要大规模的土地来作为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流转大面积的承包土地,用于扩大农业生产经营面积,但是农民有后顾之忧,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不到土地,有的和农民签订了土地合同,也存在违约的风险,制约了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对我国的农业发展也有影响。针对这种状况,党中央明确地将过去的“两权分离”制度创新为“三权分置”,明确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的关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但是在土地法中没有明确“三权分置”中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法律依据,农民害怕失去土地的承包权,不敢把土地进行流转。
二、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依据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种权利分离,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农户的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形成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模式,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農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的承包土地,减少耕地荒漠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一、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每家每户自己承包自己的那片田地,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所谓的“包产到户,自负盈亏”就是这个道理。在那个时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需要被激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恰恰适应了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时代需要。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农民想把闲置下来的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需要用于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家庭农场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企业家非常看好农业的发展前景,投入了大量的成本,想要实施大规模的农产品种植和生产,这都需要大规模的土地来作为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流转大面积的承包土地,用于扩大农业生产经营面积,但是农民有后顾之忧,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不到土地,有的和农民签订了土地合同,也存在违约的风险,制约了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对我国的农业发展也有影响。针对这种状况,党中央明确地将过去的“两权分离”制度创新为“三权分置”,明确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的关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但是在土地法中没有明确“三权分置”中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法律依据,农民害怕失去土地的承包权,不敢把土地进行流转。
二、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依据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