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理念,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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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社会前所未有地面临诸多危机,农村旧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管理的新情况。农村社会管理必须不断创新,而且这种创新应该遵循法治化路径进行发展。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中法治理念是欠缺的,因此,为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我们需要强化法治理念,即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强化权力制约的体制理念、强化民主参与理念。与此同时,我们应当通过具体的举措使法治理念转化为农村社会管理的实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
  关键词:法治理念;农村社会;社会管理;创新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在当前“三化”协调发展背景下,即我国在进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结合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社会前所未有地面临诸多危机,风险因素众多,表现多样复杂。农村社会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变动和重新调整,农民在城镇化和工业化浪潮中思想观念也有了深刻的变化,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频频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农民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萌发了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迫切的需要在农村社会扩大民主,希望党和政府能够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却依然传习着旧有的管理模式,面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农村旧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管理的新情况。农村社会管理必须不断创新,而且这种创新应该遵循法治化路径进行发展。
  一、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强化法治理念
  我国选择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党和国家政府屡次强调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这也包括了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同样需要依法进行。但是,我国在以往长期坚持的一直是管理本位,历来缺乏法治理念,多是使用行政手段和强制手段,对于法律手段需求不大。社会管理法治化程度不高已经成为我们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阻碍之一。因此,当前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首先应当强化法治理念。
  1.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人权是法治的真谛,是法治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我国在1992年发布了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2004年修改宪法,写入“人权条款”;2008年发布了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是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价值观的选择,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质上就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有没有做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人权状态的重要标志,也是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2.强化权力制约的体制理念
  当前农村社会管理中,公众对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意见较多。在人人平等成为基本生活状态的现代社会,对公民权利构成最强大、最现实威胁的莫过于不受约束的公权力的滥用。这种现象在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农村社会就表现的更为突出,因此,现代法治对于公权力规范运行的核心要求主要是通过建立有效制约公权力的科学体制俩实现的。强化权力制约已经成为社会管理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2]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农村社会尽管法治建设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是,农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农民对于权利的理解和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已经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面对发展了的社会和农民,如果再放任公权力的肆意妄为,不仅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反而更容易激发社会矛盾,甚至会导致一些重大的社会冲突。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我们应当强化权力制约的体制理念,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
  3.强化民主参与理念
  在当前农村社会中,公共决策机制大量地采取了基层政府集权的方式,某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则演变成了村官自治,农民和社会民间组织不能充分地参与其中,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保障。因此集权的基层政府在作出公共决策时往往缺乏民主机制,民众被排除在决策机制之外,基层政府作出的决策也就缺乏了真实有效的需求信息,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较大,针对乡村社会的决策制定也就缺乏了科学性。这样的村民自治无法及时反映出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作为农村社会最广泛主体的农民很难将自己的话语反映到国家的基层政治中,农民无法通过通畅的渠道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进而导致农民缺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热情,要么对农村公共事务不闻不问,态度极度冷漠,要么采取非正常的方式来反映意见表达不满,由此造成了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困境。因此,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我们应当在农村社会强化民主参与意识和理念,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民主方式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有效衔接。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就要在在发挥好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好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
  二、法治理念的实践——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选择
  1.加强农村立法,实现农村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创新
  社会管理的创新应当坚持走法治化路径。当前我国关于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有关农村社会管理的立法更是缺乏。社会管理如果只是拘泥于一个不完善、僵化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创新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实现法律制度创新,修订相关的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顺利进行。
  首先要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使乡镇行政管理行为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有机衔接起来,尤其要注重从法律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各自的权限,这是促成乡镇政府行政行为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的重要环节。[3]   农村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当注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农民工的就业、农民工子弟的教育、农民利益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应当重点关注。如要通过立法积极落实征地补偿中的条款,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同时通过立法约束监督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民培训的投入力度,拓展培训规模,保障充足的资金支持,向失地农民提供完善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顺利就业。
  作为农村社会管理新主体的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立法也应当加强与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属性、职能和权限以及和相关党政机关的关系急需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4]农村社会组织基本是实行未注册登记,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我国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社会组织法,可设立专章对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设立、财产、责任和监管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依法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1)基层政府转变观念,实现政府管理权与群众自治权的有效衔接。乡镇政府要改变高高在上的旧观念,把自己从“管理型政府”改变为“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应当在农村与上级政府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是农村经济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更应当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与捍卫者。作为管理型政府可能会过度推崇自己的行政权力,什么都管得死死的,而忽略了农村自治组织的权利的行使。服务型政府强调要肯定人民的主体地位,否定“官本位”,要求增强为官的服务意识。因此乡镇政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现代政府观念与意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为村民自治组织提供服务和制定规则方面,为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的行使留下更多的空间。另一方面,无论是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都应当提高素质,充分实现行政管理人员与自治观念的良性互动。
  (2)规范、创新各种社会管理行为,理顺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无论是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还是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其行为,明确哪些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哪些属于不合理的干预。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当然要充分发挥其自治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自治组织也必须要接受正常的乡镇政府管理行为。当前的社会管理行为应当是一种参与性、服务性的管理行为,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综合各种行政、经济、法律、道德、科技等多种手段进行创新,尽最大可能保护农村社会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3)政府职责和功能重新定位,实现乡镇政府指导方式与村民民主管理机制上的良性互动。乡镇政府的职责和功能要重新定位,乡镇政府在自身的政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三个方面中,要强调突出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很多地方的公共事业发展远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的发展。公益事业发展滞后已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乡镇政府要真正以服务为本,增强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乡镇政府除了必要的行政管理之外,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实现乡村的共同治理。乡镇政府要更多地运用法律、教育、经济等方式,以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利益驱动等方式积极引导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当然,乡镇政府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限制,村民完全靠自身的力量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乡镇政府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仍显得非常重要,但是要排除其行政干预行为。
  3.建设农村社会管理民主法制机制
  (1)完善利益诉求与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基层组织要注重把自己的工作与群众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决不能对群众意见不闻不问,冷漠无情。在农村基层组织中要落实完善党政主要领导接待群众制度,认真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建立完善的信访和行政投诉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表决制度等,让农民的利益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得以顺畅的表达。同时对于农村社会矛盾要及时妥当地予以解决。建立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的矛盾调解机制。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通过分级调解、专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齐头并进,可将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及时予以化解。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通过人性化的工作治标又治本,使得修复后的社会关系更加和谐,避免小矛盾激化,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在政府指导下进行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在政府指导下积极培育有组织的社会主体,从而提高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从国际经验来看,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发达的社会组织体系都存在着政府、市场、社会三足鼎立的现代社会结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站在培育现代社会结构的高度,我国应当立足于大力培育、积极地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培育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这项工作在广大农村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利益格局被打破并重整,过去那种单一的依靠政府权力强力推进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因此,乡镇政府应当改变改变旧的观念,积极进行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增加新组织成员。
  当今社会,随着农业生产化和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新的农民组织化形式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沟通政府、市场和农民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也将成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力量。农村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就需要我们要注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种农村社会自生组织在农村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实践证明,许多社会事务,如果由党委和政府包办,往往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甚至会激发一定的社会矛盾。如果将农村的社会管理事务放手交给社会自治组织来办,反而能够有力调动农村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减轻农村社会稳定的压力。
  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而保障这场变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依靠法治的推进与保障,充分发挥法治作用。我们必须要转变社会管理传统理念,以法治理念指引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法律也有力不能及之处。因此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我们既要依法管理,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其他社会管理手段和机制,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吴海苗.论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问题——淮南市社会管理创新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0
  [2] 张华民.理念与路径: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3
  [3]王彩萍.转型期乡镇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路径思考[J].丽水学院学报,2009
  [4]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J].法学论坛,2010
  作者简介:
  赵丽敏(1974~),女,河南许昌人,许昌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基金项目:2013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研究——以三化协调发展为视角”(2013-GH-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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