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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的目的既有文化传承及文化独立性的考虑,也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法律保护不应仅限于国家公法的干预,应依私法原理设计更完善的保护体系.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作为某个地区或人群的共同智力成果具有财产性,但因其客体和主体不像其它知识产权那样容易界定,因此有人对将其纳入财产权范畴表示怀疑.本文试图探讨在界定这种特殊智力成果的客体和主体时所涉及的要素,指出建立特殊权利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