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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舍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时对其第一条第一款b项提出了保留。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当时稚嫩的经济,以及增加《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但是,保留却使《公约》在具体应用中产生了争议。文章通过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解读以及对因b项保留导致《公约》在具体应用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分析,建议取消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