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完善方案的思考——以韩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及理论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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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逼迫入驻商家“二选一”、强制入驻商家参与促销活动等行为屡屡发生,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实施的意义重大。为了保障执法的可预测性和实效性,可以考虑制定实施办法,例示典型性不公平交易行为,并将相对优势地位与公平交易秩序危害性明确为第35条的审查要件。相对优势地位的存在与否可以持续性交易关系的存在与否和交易相对方的依赖程度为认定基准。而行为是否会危害公平的交易秩序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与效果,商品的特性,交易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在市场中地位的优越程度,交易相对方所遭受损害的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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