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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立法在社会上广泛存在,它不仅仅是些默示规则,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强制性规则,尽管它是由民间团体制定的。但由于它并非只约束制定规则的团体,而是约束制定者以外更多的人,因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主权者不应忽视其存在。诚然,民间立法可以被公共立法修改或代替,诚如国家法也会被修改或代替,这并不能否定民间立法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