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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定位和规制,需要从既存法制出发。在当前制度背景下,仅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能够产生新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与《意见》所提出的土地经营权并不契合。将土地经营权作物权化塑造以使其表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新权利,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应该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章中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相应的制度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