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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捉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第五条规定:“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全部支付给其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