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制r——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为中心

来源 :河北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rwewrasfrf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仇恨言论是人类社会中普遍、长久存在的一个丑恶现象.联合国一直高度重视规制仇恨言论,其主要法律基础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国家的义务,即以法律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任何鼓吹.国家根据第20条第2款禁止仇恨言论需要满足第19条第3款为限制表达自由设定的条件.对于第20条第2款中的诸项要素,即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以及以法律禁止,人权事务委员会和表达自由特别报告员均作了详细分析.第20条第2款只能用来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仇恨言论,对于没有达到这一门槛的仇恨言论,国家需要采取包括教育在内的其他措施来应对.
其他文献
网络刷单作为一种新型的造假方式,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科学的规制.随着电商的发展,网络刷单行为不断延伸,其性质和特点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大致可以分为声誉型刷单和财产型刷单两种.就刷单的本质来看,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畸形现象,刷单是规避法律空白、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运行体系不断发展成熟,若任由其发展,将会引发财产侵害、不正当经营竞争等问题,会严重威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发展.规制刷单行为需要各主体团结起来,为消除其危害而付诸行动.从《刑法》规制的角度看,针对网络刷单行为,《刑法》应设置扰乱
信用债评级外部失真不仅降低了评级行业的公信力,而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在对我国影响信用类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后可知,在法律层面导致我国信用债外部评级失真的原因在于信用监管规则对评级过度依赖,发行人付费制度、纠偏政策效果不显著.建议通过统一行业监管、建立分级发行制度、增加对评级机构的保护等法律手段规范信用债外部评级行为,以得出真实的评级结果.
作为跨境电商产业的供应通道,跨境物流目前处于高速成长红利期.跨境电子商务与跨境物流协同发展,对于“稳外贸”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学者在对跨境电商物流进行研究过程中,提出了科学结论和建设性意见.通过Python技术获取全网文献,从研究内容、专业团队、学科分类和分析方法等方面来展开分析,梳理我国跨境电商物流的研究热点和演化脉络,同时,分析跨境物流研究的拓展空间发现:跨境电商物流有着明显的电商协同特征,跨境物流研究与跨境电商研究同时交叉进行;跨境物流的研究内容需要进一步拓展;在行业形势上,跨境物流供给增量出现拐点
汉江是我国长江的第一大支流,发源于秦岭,沿东南方向行至秦巴山地后流入鄂西北,成为湖北省内一条重要的河流.汉江流域集中了湖北省内最为广袤的资源.如今,该流域是资源整合、产业集聚发展的新型战略要地.近年来,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之下,国家愈发重视区域间的协调发展.2018年国务院批复《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鼓励湖北省因地制宜,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探索构建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该机制也是世界各国为应对本国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提出的新理念,在实践中不断推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有着
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既是我国养老保险从单面覆盖走向全面覆盖的一大步,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大转变.通过整理全国各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数据,对比基础养老金、缴费标准及档次、财政补贴以及基金收支状况等的不同,构建福利经济学中的供需模型,考虑政府财政补贴成本因素,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数理分析,发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其政策效果存在省级差异,同个区域内部福利水平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提出包括“三步走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层次的档次缴费补
消费者的购物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愈发多元化,零售商多渠道整合成为趋势.通过对零售商多渠道整合对品牌形象和品牌竞争力的影响机理、多渠道整合质量如何通过品牌形象影响品牌竞争力等方面展开分析可知:零售商多渠道整合质量包括整合的一致性、共享性、协作性、互补性;多渠道整合质量对品牌形象、品牌竞争力均有正向影响;品牌形象对品牌竞争力有正向影响;品牌形象在多渠道整合质量和品牌竞争力之间起到中介作用.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国家政策赋予农民的一项新型权利,旨在保障广大成员的集体资产权益,并切实增加每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却与日俱增,而囿于相关法律规则的严重缺失,法院面临着成员自治权限不明、股权配置标准多样、股权享有主体争议、股权权能实现受阻等司法裁判困境.通过明确司法机关的介入范围、遵循成员权逻辑分配股权、坚持成员个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明晰股权权能实现的规则,为司法机关化解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提供应对之策,从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地摊经济历来是我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的独特组成部分,在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城市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安全管理方面仍面临着政府介入平衡点难以把握、地摊经营者缺乏安全意识、长效机制缺失、各类矛盾和治安纠纷案件频发的困境.回应性监管理念提倡多主体协同进行监督与管理的监管模式,符合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社会治理趋势,为地摊经济的安全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回应性监管理论出发,提出政府精细化治理、搭建共建共享平台、构建动态协同监管机制、建设智慧治理模式的安全管理路径,可以为我国地摊经济的安全保驾护航.
我国《信托法》仅规定公益信托需设置监察人,对私益信托未有提及.私益信托监察人具有维持信托生命力、提供咨询建议、监督受托人等功能,但在现行诉讼法体系下不具备起诉资格,作用受限.监察人所享有权利因两大法系对其定位差异而略有不同:大陆法系中作为受益人代表,意在维护受益人利益,享有诉讼、异议等有限权利;英美法系中作为委托人代表,旨在实现委托人意愿,享有任免受托人、更换受益人等广泛权利.私益信托监察人在我国的设计和运用应注意三点:第一,监察人应定位为“审判者”,首要任务在于调解纠纷.第二,适格监察人的选任是双向选择
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从发改价格〔2006〕7号文所形成的“固定补贴价格阶段”,到发改价格〔2012〕801号文所形成的“电价全国统一、补贴呈区域性差异阶段”,再到发改能源〔2021〕1190号文等政策所形成的“国补退坡阶段”,共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的发展,电价补贴金额、补贴期限也相应随之发展变化.随着“国补退坡”的逐步推进,补贴价格的“央地分担”及上网电价申报的“竞争性配置”将对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并涉及已签约项目的垃圾处理费调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