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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于2012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将农业互助保险纳入到农业保险范畴内,承认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合法机构。那么,在新条例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监管作用成为了值得研究的问题。
《农业保险条例》分为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组成,本文重点讨论第三章经营规则。该章规定了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应遵循的监管原则、经营规则等内容,关系到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业务的核心内容,也是合法、稳健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逻辑起点。
一、 农业保险机构应该遵循的监管原则
(一)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对于保险机构开展保险工作实行了核准制,对从事农业保险经营的机构采取了实质审查的原则。《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五项实际的内容是对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实质要求,对于互助保险组织而言,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确保达到《条例》所规定的合规要求:
1. 开展农业保险的批准文件。《条例》規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作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批准机关。目前存在的互助保险组织一般是在民政部注册、由农业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在明年3月1日《条例》生效后,农业互保保险组织需要取得保监会的批准文件,这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
2. 建立起符合《条例》要求的相关制度。《条例》要求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建立一系列制度,包括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完善的农业保险的内控制度、再保险及大灾风险安排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等。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相比仍存在差距,需要在今后不断的建立和完善。
(二)对日常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条款的制定和修改、费率的厘定是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最核心的环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通常由农民、渔民等自发成立,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制定方法上很多都是依靠经验或借鉴保险公司,缺少严格的理论支撑;在业务操作的规范程度上,和国内外保险公司还存在差别,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在《条例》生效后,为应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和备案,这些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三)资金安全和财务管理制度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这里面就涉及到三项重要的制度: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这三项制度的建设方面和商业保险公司存在差距。特别是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由于社会团体参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同保险公司有很大差异,因此在确保实质性的前提下,探寻一条差异化的道路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 农业保险机构应该遵循的经营规则
(一)财政保费补贴的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享受财政补贴的支持,对于财政资金的参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随着《条例》的出台,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也会不断加强,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农业互助保险租金都应严格要求,杜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二)日常业务工作的严格要求
《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也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在保险单据、资料的管理和保险金的支付上。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该条主要是为了严格防止骗保诈赔,防范道德风险。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就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参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职权。
三、 结论
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互保保险组织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设和完善各项制度,才能达到符合严格监管的要求,更好的为广大农村和农民提高金融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 罗帅民,郭永利,王朝华:世界农业保险 [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8
[2] 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3,12
[3] 冯文丽.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 [Z]. 2012—10—24
《农业保险条例》分为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组成,本文重点讨论第三章经营规则。该章规定了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应遵循的监管原则、经营规则等内容,关系到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业务的核心内容,也是合法、稳健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逻辑起点。
一、 农业保险机构应该遵循的监管原则
(一)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对于保险机构开展保险工作实行了核准制,对从事农业保险经营的机构采取了实质审查的原则。《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五项实际的内容是对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实质要求,对于互助保险组织而言,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确保达到《条例》所规定的合规要求:
1. 开展农业保险的批准文件。《条例》規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作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批准机关。目前存在的互助保险组织一般是在民政部注册、由农业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在明年3月1日《条例》生效后,农业互保保险组织需要取得保监会的批准文件,这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
2. 建立起符合《条例》要求的相关制度。《条例》要求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建立一系列制度,包括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完善的农业保险的内控制度、再保险及大灾风险安排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等。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相比仍存在差距,需要在今后不断的建立和完善。
(二)对日常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条款的制定和修改、费率的厘定是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最核心的环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通常由农民、渔民等自发成立,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制定方法上很多都是依靠经验或借鉴保险公司,缺少严格的理论支撑;在业务操作的规范程度上,和国内外保险公司还存在差别,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在《条例》生效后,为应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和备案,这些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三)资金安全和财务管理制度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这里面就涉及到三项重要的制度: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这三项制度的建设方面和商业保险公司存在差距。特别是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由于社会团体参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同保险公司有很大差异,因此在确保实质性的前提下,探寻一条差异化的道路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 农业保险机构应该遵循的经营规则
(一)财政保费补贴的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享受财政补贴的支持,对于财政资金的参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随着《条例》的出台,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也会不断加强,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农业互助保险租金都应严格要求,杜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二)日常业务工作的严格要求
《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也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在保险单据、资料的管理和保险金的支付上。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该条主要是为了严格防止骗保诈赔,防范道德风险。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就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参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职权。
三、 结论
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互保保险组织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设和完善各项制度,才能达到符合严格监管的要求,更好的为广大农村和农民提高金融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 罗帅民,郭永利,王朝华:世界农业保险 [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8
[2] 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3,12
[3] 冯文丽.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 [Z]. 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