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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非正常婚姻抚养问题不断出现。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抚养协议的介绍,通过案例分析抚养协议公证处理时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同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概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子女抚养;公证;抚养协议;婚姻
1.引言
抚养协议公证主要针对三种类型。首先是因为离婚而发生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为了实现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与照料而达成的一致意见;第二种是因为撤销婚姻或者被宣告婚姻无效时发生的子女抚养问题,第三种是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1]公证机构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公证处理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充分了解实际的情况,对当事人签订抚养协议,进行公证。
2.有关抚养协议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监护与抚养有明确的定义,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子女跟隨父母任何一方,父母都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监护权不存在变更、转移的问题。而抚养则是指父母子女关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总和。抚养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抚养权不存在变更的问题。抚养关系变更协议实际上应该是变更直接抚养人协议。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则需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子女跟随的一方为直接抚养人,而另一方则负间接抚养义务。[2]
根据不同的情形,需要按照不同的子女抚养关系处理。对于已经达成一致的离婚案件,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未达成一致,则又分为同的处理方法。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于不满十岁的子女,根据父母双方生活实际情况处理,而对于十岁以上的子女则一般按照其意愿进行处理。为保护子女权益,在抚养过程中,出现一定状况时,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3.抚养协议公证受理
针对不同的抚养形式需要进行不同的办理。因为离婚而产生的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分别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形式解除婚姻关系后,公证机构应该以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形式受理变更直接抚养人协议公证。而针对撤销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公证机构应该建议父母当事人去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解决。而对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同居关系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如果双方针对子女抚养能达成一致,公证机构均可以受理抚养协议公证。[3]
针对非婚生子女落户口问题,在抚养关系确定后,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上户口,不得有歧视、不办理行为。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违反计生条例的情形可以进行处罚,但不能以私生子为由拒绝给孩子落户口。
例: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生育的子女达成的协议
抚养协议
甲方:
乙方:
被抚养人:王五,男,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出生。
被抚养人王五的父亲张三、母亲李四就王五的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被抚养人王五的父亲张三、母亲李四未结婚登记同居,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李四生育一男婴王五,现王五的父母双方商定,被抚养人王五的父亲张三抚养被抚养人王五,并将王五的户口申报在张三名下,李四无异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4.抚养关系人的责任与义务分析
在办理抚养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需要将抚养关系人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告知。抚养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人身权利包括抚养教育权、住所指定权,如果未成年人被非法诈骗时,抚养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身权利还包括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未成年子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管理权、使用与收益权。抚养权人在不改变财产归属的前提下,有权支配财产取得孽息。在法院与相关监督机关的监督批准下,抚养权人可以对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
5.抚养协议易出现的问题处理
在抚养协议中经常会出现争议问题。首先关于子女的姓氏问题。有当事人在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时,要求变更姓氏为自己的姓氏或者改为改嫁其他人的姓氏。婚姻法也有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姓,但对于其他姓氏没有明确。子女年幼无法表达意愿,如果离婚父母双方能够对修改姓氏达成一致,则可以进行变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没有更改姓氏的权利,需要沿用原姓氏。当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擅自更改姓氏时,生父生母有一方提出异议时,另一方应该恢复原有姓名。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2009年5月,小杜与相恋三年的男友同居。同年9月,小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二人无结婚登记,孩子无法按照正规程序办理出生证,也就无法落户。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不同地方政策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要进行身份公证。
6.结语
目前部分地方法规已经明确,非婚生子女无论是否交纳社会抚养费,都可以先落户,不可以以非婚生为由进行拒绝。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非婚生子女落户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孟庆芳.公证活动中告知的重要意义[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35:344.
[2]于晓冀.公证质量决定着公证的命运(上)[J].中国公证,2007,07:27-29.
[3]张凯玲.遗赠抚养协议涉及的两个继承问题[J].中国公证,2007,08:47.
关键词:子女抚养;公证;抚养协议;婚姻
1.引言
抚养协议公证主要针对三种类型。首先是因为离婚而发生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为了实现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与照料而达成的一致意见;第二种是因为撤销婚姻或者被宣告婚姻无效时发生的子女抚养问题,第三种是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1]公证机构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公证处理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充分了解实际的情况,对当事人签订抚养协议,进行公证。
2.有关抚养协议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监护与抚养有明确的定义,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子女跟隨父母任何一方,父母都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监护权不存在变更、转移的问题。而抚养则是指父母子女关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总和。抚养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抚养权不存在变更的问题。抚养关系变更协议实际上应该是变更直接抚养人协议。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则需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子女跟随的一方为直接抚养人,而另一方则负间接抚养义务。[2]
根据不同的情形,需要按照不同的子女抚养关系处理。对于已经达成一致的离婚案件,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未达成一致,则又分为同的处理方法。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于不满十岁的子女,根据父母双方生活实际情况处理,而对于十岁以上的子女则一般按照其意愿进行处理。为保护子女权益,在抚养过程中,出现一定状况时,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3.抚养协议公证受理
针对不同的抚养形式需要进行不同的办理。因为离婚而产生的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分别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形式解除婚姻关系后,公证机构应该以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形式受理变更直接抚养人协议公证。而针对撤销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公证机构应该建议父母当事人去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解决。而对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同居关系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如果双方针对子女抚养能达成一致,公证机构均可以受理抚养协议公证。[3]
针对非婚生子女落户口问题,在抚养关系确定后,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上户口,不得有歧视、不办理行为。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违反计生条例的情形可以进行处罚,但不能以私生子为由拒绝给孩子落户口。
例: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居生育的子女达成的协议
抚养协议
甲方:
乙方:
被抚养人:王五,男,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出生。
被抚养人王五的父亲张三、母亲李四就王五的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被抚养人王五的父亲张三、母亲李四未结婚登记同居,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李四生育一男婴王五,现王五的父母双方商定,被抚养人王五的父亲张三抚养被抚养人王五,并将王五的户口申报在张三名下,李四无异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4.抚养关系人的责任与义务分析
在办理抚养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需要将抚养关系人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告知。抚养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人身权利包括抚养教育权、住所指定权,如果未成年人被非法诈骗时,抚养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身权利还包括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未成年子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管理权、使用与收益权。抚养权人在不改变财产归属的前提下,有权支配财产取得孽息。在法院与相关监督机关的监督批准下,抚养权人可以对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
5.抚养协议易出现的问题处理
在抚养协议中经常会出现争议问题。首先关于子女的姓氏问题。有当事人在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时,要求变更姓氏为自己的姓氏或者改为改嫁其他人的姓氏。婚姻法也有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姓,但对于其他姓氏没有明确。子女年幼无法表达意愿,如果离婚父母双方能够对修改姓氏达成一致,则可以进行变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没有更改姓氏的权利,需要沿用原姓氏。当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擅自更改姓氏时,生父生母有一方提出异议时,另一方应该恢复原有姓名。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2009年5月,小杜与相恋三年的男友同居。同年9月,小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二人无结婚登记,孩子无法按照正规程序办理出生证,也就无法落户。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不同地方政策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要进行身份公证。
6.结语
目前部分地方法规已经明确,非婚生子女无论是否交纳社会抚养费,都可以先落户,不可以以非婚生为由进行拒绝。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非婚生子女落户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孟庆芳.公证活动中告知的重要意义[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35:344.
[2]于晓冀.公证质量决定着公证的命运(上)[J].中国公证,2007,07:27-29.
[3]张凯玲.遗赠抚养协议涉及的两个继承问题[J].中国公证,2007,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