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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地理解认识主体性与知识客观性的关系,就应当从认识主体的功能方面来加以把握.认识主体具有选择功能、约定功能、抽象功能、组织功能和建构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本身就是认识主体性的表现.要形成客观性的知识,就要把具有客观有效性的各种要素、成分提取出来并转移到知识成果中,而这一过程正是通过认识主体各项功能的发挥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