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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惩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之死缓犯增设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新规的创设及其付诸实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激烈争议。文章从特殊预防的视角分析,认为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作为一种新制度,其本身也存在相关弊病,为降低其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审慎加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