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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审判决:1、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3、驳回原告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