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以教育目的为切入点,从该角度分析浙江省某县级市的中考签约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教育目的的两个维度,学校和国家政府角度,阐释了中考签约制度是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违背教育的初衷,也为此制度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中考签约制度;教育目的;恶性竞争
一、现象导入
在浙江省一个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在中考前两个月,四月中旬至五月初,许多民办高中拉开生源大战。学校根据这些全市应届中考考生历年的期末考试成绩对其进行综合考察,排名以后,划分学生批次,进行签约。签约分为两个档次,排名符合某一标准的学生可以享受高中入学学费全免的优惠政策,符合下一标准的即可享受高中入学学费半免的优惠政策。
二、中考签约制度
什么是中考签约
这种现象就是中考签约,是指某些重点中学为了取得优秀生源而提前与之签署协议,学生被允许直接进入该校的一种入学方式。已经签约的中考生在中考之后,只能报签约校。
中考签约的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以学生的历年考试分数,主要是期末考试为标准,包括考试综合成绩优秀或者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等,但以分数评价为主。
中考签约制度的意义
对于学生、对于学校来说,这本是一项稳妥的政策。“中考签约的原因,实质上就牵扯到办学质量的问题,而办学质量的基础因素就是学生生源。”(李焕萍,北京第一五九中学校长)所以说,签约问题就是在打“生源战”。对于学校来说,该制度保证了生源的质量,率先在生源市场中抢占先机,拉拢了一批相对优秀的学生。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该制度就像一颗定心丸,给了学生一张通往重点中学的凭证。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生一考定学校的压力。
三、中考签约制度的畸变
而这样看似惠己惠人的政策,却在实际操作中演变成了一场近乎不择手段的“生源战”。
还是回到开篇那个我家乡的例子。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某重点高中为了抢占生源,在与学生签约以后,也就是在收取了押金的情况下,提出家长提前缴纳全额学费的要求。由于我家乡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县级市都处于较高的水平,所以这些重点的民办高中的学费高居不下,近年来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对于一般家庭来说,这笔学费的数目还是有一定压力的。
也就是说,在还没有拿到全免或者半免的优惠之前,签约学生必须全额付学费。这就好比,先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再让家长拿现金垫付。许多家长表示很不满意。但是,该学校以其近几年来积累的社会好评和较好的成绩——出众的一本录取率和本科率,给了家长一个说法。如果家长相信学校,那么交学费无非也就是时间先后的问题,是四月交还是八月底交的问题,学校既然跟学生签约了,就一定会做到条约里承诺的要求。
家长们被搞得迷迷糊糊,大部分都选择缴纳了学费。但是,我想问,这该是一个重点中学为了获得高质量的生源应该有的作为吗?这是教育应该有的方式吗?反观另一则例子,宁波鄞州区所有的公办高中,对于持有鄞州区户口的学生一律免除学费。那么教育的规范化到底在哪里呢?教育真的做到了惠民吗?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吗?那么上述这则案例中,如果那些有困难的家庭,本可以接受奖学金而入学,却因为这样无理的要求而缴纳不出学费,视为自动放弃合约,那么这样优秀的学生,是否就要与重点中学失之交臂?
所以,教育已经成为一些民办高中敛财获利、争夺市场的手段,已经失去了其原本应有的作用。
四、从教育目的的视角分析中考签约制度
如果我们回归到教育的出发点,也就是教育目的来看,不难发现这种畸变的中考签约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教育的目的指教育要培养的人的总体规格和素质结构,旨在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的总要求。(石中英2007:265)
为了便于分析,可以将教育主体进行分类。如可以将教育主体抽象概括为受教育者、国家或政府、教育组织等三类,其中以受教育者代表人类对教育行为的根本诉求,以国家和政府作为特定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以教育组织作为具体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三类教育主体的教育目的分别对应为:教育者——教育理想,国家与政府——教育宗旨,学校等教育组织——教育目标。
从教育组织即学校出发
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将受教育者培养成高素质的人才。在这种畸变的中考签约制度中,其出发点是出于对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的尊重和爱惜,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这种抢占生源的恶性竞争中,却暴露了其险恶的一面。
首先,该制度反映了教育组织无视受教育者在教育目的中的地位。如果,这些参与恶性竞争的学校真的是出于对人才的爱惜,对教育目的中培养人的坚守,就不会因为一些学生拒绝提前交学费或者交不起学费而将他们拒之门外,更不会提出提前交学费这样无理的要求以稳固自身地位。他们把受教育者视为商品的行為必须受到强烈的谴责。
其次,该制度反映了教育组织工作的不规范。教育目的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据。这种恶性竞争很显然是教育组织没有以教育目的中的要求来要求自己造成的。随意修改条约,提出无理的要求,这样没有规范没有约束的行为也要受到谴责。
从国家与政府出发
上文提到教育组织缺乏规范性与组织性,国家与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与政府管辖着教育组织者,如果不是当地政府管理的缺位,也不会存在这样恶性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是当地政府的坐视不管,也不会任由这种恶性竞争发展。
再从受教育者在教育目的中的地位出发。我国优质高中的招生方式分为公费计划与择校计划两部分。公费计划主要由统招生与指标生两部分构成。剩余的学生都选择择校。如果真的是出于培养高质量人才的考虑,如果国家和政府能够学习鄞州区政府实施这样惠民的政策,(此处必须指出,我家乡的经济水平并不亚于鄞州区的经济水平)根本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竞争,更不要说发展成为恶性的竞争。
五、总结
中考签约制度,从教育目的的角度来考虑,本是出于培养高素质人才考虑,本是为了学校发展的考虑,却演变为恶性的市场竞争。
这其中,不论从教育组织即学校出发还是从国家与政府出发,都可以反映出某些地方的教育制度缺乏规范性,缺乏对教育目的的深刻解读和落实。
中考签约制度,如果需要继续发展下去,更需要的是学校层面和政府层面的共同合作,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如何更大程度的惠及受教育者。
参考文献
[1]石中英.教育哲学[M]
[2]王晨光,谢利民.教育目的含义的哲学思辨[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50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关键词:中考签约制度;教育目的;恶性竞争
一、现象导入
在浙江省一个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在中考前两个月,四月中旬至五月初,许多民办高中拉开生源大战。学校根据这些全市应届中考考生历年的期末考试成绩对其进行综合考察,排名以后,划分学生批次,进行签约。签约分为两个档次,排名符合某一标准的学生可以享受高中入学学费全免的优惠政策,符合下一标准的即可享受高中入学学费半免的优惠政策。
二、中考签约制度
什么是中考签约
这种现象就是中考签约,是指某些重点中学为了取得优秀生源而提前与之签署协议,学生被允许直接进入该校的一种入学方式。已经签约的中考生在中考之后,只能报签约校。
中考签约的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以学生的历年考试分数,主要是期末考试为标准,包括考试综合成绩优秀或者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等,但以分数评价为主。
中考签约制度的意义
对于学生、对于学校来说,这本是一项稳妥的政策。“中考签约的原因,实质上就牵扯到办学质量的问题,而办学质量的基础因素就是学生生源。”(李焕萍,北京第一五九中学校长)所以说,签约问题就是在打“生源战”。对于学校来说,该制度保证了生源的质量,率先在生源市场中抢占先机,拉拢了一批相对优秀的学生。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该制度就像一颗定心丸,给了学生一张通往重点中学的凭证。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生一考定学校的压力。
三、中考签约制度的畸变
而这样看似惠己惠人的政策,却在实际操作中演变成了一场近乎不择手段的“生源战”。
还是回到开篇那个我家乡的例子。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某重点高中为了抢占生源,在与学生签约以后,也就是在收取了押金的情况下,提出家长提前缴纳全额学费的要求。由于我家乡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县级市都处于较高的水平,所以这些重点的民办高中的学费高居不下,近年来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对于一般家庭来说,这笔学费的数目还是有一定压力的。
也就是说,在还没有拿到全免或者半免的优惠之前,签约学生必须全额付学费。这就好比,先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再让家长拿现金垫付。许多家长表示很不满意。但是,该学校以其近几年来积累的社会好评和较好的成绩——出众的一本录取率和本科率,给了家长一个说法。如果家长相信学校,那么交学费无非也就是时间先后的问题,是四月交还是八月底交的问题,学校既然跟学生签约了,就一定会做到条约里承诺的要求。
家长们被搞得迷迷糊糊,大部分都选择缴纳了学费。但是,我想问,这该是一个重点中学为了获得高质量的生源应该有的作为吗?这是教育应该有的方式吗?反观另一则例子,宁波鄞州区所有的公办高中,对于持有鄞州区户口的学生一律免除学费。那么教育的规范化到底在哪里呢?教育真的做到了惠民吗?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吗?那么上述这则案例中,如果那些有困难的家庭,本可以接受奖学金而入学,却因为这样无理的要求而缴纳不出学费,视为自动放弃合约,那么这样优秀的学生,是否就要与重点中学失之交臂?
所以,教育已经成为一些民办高中敛财获利、争夺市场的手段,已经失去了其原本应有的作用。
四、从教育目的的视角分析中考签约制度
如果我们回归到教育的出发点,也就是教育目的来看,不难发现这种畸变的中考签约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教育的目的指教育要培养的人的总体规格和素质结构,旨在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的总要求。(石中英2007:265)
为了便于分析,可以将教育主体进行分类。如可以将教育主体抽象概括为受教育者、国家或政府、教育组织等三类,其中以受教育者代表人类对教育行为的根本诉求,以国家和政府作为特定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以教育组织作为具体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三类教育主体的教育目的分别对应为:教育者——教育理想,国家与政府——教育宗旨,学校等教育组织——教育目标。
从教育组织即学校出发
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将受教育者培养成高素质的人才。在这种畸变的中考签约制度中,其出发点是出于对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的尊重和爱惜,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这种抢占生源的恶性竞争中,却暴露了其险恶的一面。
首先,该制度反映了教育组织无视受教育者在教育目的中的地位。如果,这些参与恶性竞争的学校真的是出于对人才的爱惜,对教育目的中培养人的坚守,就不会因为一些学生拒绝提前交学费或者交不起学费而将他们拒之门外,更不会提出提前交学费这样无理的要求以稳固自身地位。他们把受教育者视为商品的行為必须受到强烈的谴责。
其次,该制度反映了教育组织工作的不规范。教育目的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据。这种恶性竞争很显然是教育组织没有以教育目的中的要求来要求自己造成的。随意修改条约,提出无理的要求,这样没有规范没有约束的行为也要受到谴责。
从国家与政府出发
上文提到教育组织缺乏规范性与组织性,国家与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与政府管辖着教育组织者,如果不是当地政府管理的缺位,也不会存在这样恶性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是当地政府的坐视不管,也不会任由这种恶性竞争发展。
再从受教育者在教育目的中的地位出发。我国优质高中的招生方式分为公费计划与择校计划两部分。公费计划主要由统招生与指标生两部分构成。剩余的学生都选择择校。如果真的是出于培养高质量人才的考虑,如果国家和政府能够学习鄞州区政府实施这样惠民的政策,(此处必须指出,我家乡的经济水平并不亚于鄞州区的经济水平)根本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竞争,更不要说发展成为恶性的竞争。
五、总结
中考签约制度,从教育目的的角度来考虑,本是出于培养高素质人才考虑,本是为了学校发展的考虑,却演变为恶性的市场竞争。
这其中,不论从教育组织即学校出发还是从国家与政府出发,都可以反映出某些地方的教育制度缺乏规范性,缺乏对教育目的的深刻解读和落实。
中考签约制度,如果需要继续发展下去,更需要的是学校层面和政府层面的共同合作,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如何更大程度的惠及受教育者。
参考文献
[1]石中英.教育哲学[M]
[2]王晨光,谢利民.教育目的含义的哲学思辨[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50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