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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去年,我在《论犯罪客体》(《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数十年来一直被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奉为经典的关于“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个定义是不科学的。因为它割裂了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只强调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关系),而完全无视对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