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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对立法理论的研究、深化建筑安全技术法规体制改革、加强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制改革有利于完善我国建筑安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建筑安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1加强对立法理论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对有关立法规范化、立法表述、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由此导致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条款常出现以下问题:
①某些条款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过于笼统、抽象、原则,在执行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
②某些条款政策性色彩过浓,很难或根本无法实施。法是作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这是法之所以为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一个重要标志。某些带有很强政策性的条款不具备法的这一特征,不宜出現在法律条款中。
③某些条款显得多余。
④某些条款规定相互矛盾、冲突,在执行时无所适从。
⑤某些条款的规定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兑现这些条款的授权性规定,也无法处罚触犯这些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⑥某些条款的规定滞后问题严重,若加以实施往往会阻碍建筑业的发展。
以上存在种种问题的产生不单单是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而是对整个国家立法理论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2深化建筑安全技术法规体制改革
为了符合 WTO/TBT 关于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我国应该深化建筑安全技术法规的体制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①国外对于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法律属性和表达方式有很大差异,既可以满足技术法规强制性的要求,又可以满足技术标准的自愿原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我国采用的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制度,两者虽然都属于标准,但是属性不一致,而两者的制定过程和表达方式却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在执行时采用的方式不一致,这样很难进行推广和监督,不利于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比较有效的做法,改变现有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逐步过渡到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技术法规一律强制执行,技术标准一律自愿采用。这样既便于制定和修改,又便于实施和监督执行。
②国外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只是一些宏观的原则性条款,不需要频繁的修改,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对现阶段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些技术性条款,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修改,而我国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往往需要同步修改。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使二者分开,缩短建筑法规的修改周期,减少修订的成本。
③国外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一般包括管理性规定,主要是关于实施技术法规的一些要求,而我国多采用专门的文件进行发布,由于发布方式不同,往往容易常常造成实施管理规定与实施技术要求产生脱节。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把管理性规定融合到技术法规里同时发布。
④国外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只有一本工程建设技术法规,集中规定强制执行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生产方法以及一些适用的管理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有 260 多本,涉及的种类繁多而且分散,不利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推广和落实。
⑤国外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广了以强制性技术要求为主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如欧盟的 CE 认证。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还可以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因此,我国也可以结合目前工程建设的状况和特点,建立类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对于有标准可依的建筑产品和技术,可以采取强制认证的方式进入建筑市场;另一方面,对于目前尚无标准可依的建筑新产品和新技术,应尽早建立认证制度来进行认证,达到技术要求后才可以进入建筑市场。
⑥国外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一般由政府授权委托专业化的学会或协会制定和管理,使两者在本质上有较大的差别,更加利于实施和监督。而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既有协会参与,又有政府参与,使得职能划分不够明确。随着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的进一步过渡,我国应将二者分开制定和管理,政府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应起到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作用,依靠专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机构开展业务。
3加强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制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推行的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制弊端进一步显现。首先,由于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尚未确定其法律定位,使得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在对外开拓市场时存在技术壁垒的现象。其次,由于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地位混淆,造成标准之间模糊不清、重复搭接,难以推广和实施。再者,由于部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过大,造成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尺度存在较大分歧,缺乏有效的管理性条款和保障法规和标准的实施机制。由于目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比较混乱,造成合格评定管理方面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一方面,认证机构无法起到监督标准执行的作用;另一方面,造成国内认证壁垒大于国际认证壁垒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不协调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制的改革。
①推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向自愿性标准模式的转变。首先,必须建立适应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然后通过法规赋予标准的性质在社会中逐步推广,把握自愿采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避免“休克式”过渡造成的“标准真空”。
②强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系统性。由于我国现存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种类繁多,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可以将某一类相似的建构筑物统一进行标准的编制,这样既覆盖了该产品,又强化了标准的系统性。
③推进政府和社会机构相结合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对于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而对于非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则应由专业化的社会团体和学术机构进行制定和管理,这样既可以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也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标准化效能。
④培育学会、协会、研究机构等行业团体,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构建多层面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主体。政府应出台政策鼓励各专业化学会、协会和研究机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并对已经存在的技术标准及时的提出修改意见,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动性。同时,企业也可以把生产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反馈给各专业化组织,以增强标准的适用性。
⑤保证标准规范审定程序的公正透明。我国可以采用 WTO/TBT 标准制定的“公示制度”来确保标准规范审定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也应该及时公布标准规范的编制过程和进度,综合考虑各参与方的意见,形成一个良性的模式来运行。
⑥健全合格评定程序是标准制约体制的重要一环。对于技术的合格评定,国家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首先,应明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评定程序;其次,各个机构对于相同的内容不需要进行重复的验证,以免浪费资源;再者,应加入国外的认证体系,使得一方认证,多方承认,减少贸易的技术壁垒。
⑦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和通报制度,以利于技术标准的修订。国家主管部门应授权建设工程市场监督机构检查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反馈,以利于技术标准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 邵卓民等.国外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的研究[J].工程勘察,2004,(1):7-10.
[2] 王金玉,刘春青,齐格奇.国外技术法规体系现状及我国对策[J].世界标准信息,2003,(5):6-13.
[3] 邵卓民.欧盟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J].建设科技,2004,(1):54-56.
关键词:建筑安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1加强对立法理论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对有关立法规范化、立法表述、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由此导致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条款常出现以下问题:
①某些条款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过于笼统、抽象、原则,在执行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
②某些条款政策性色彩过浓,很难或根本无法实施。法是作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这是法之所以为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一个重要标志。某些带有很强政策性的条款不具备法的这一特征,不宜出現在法律条款中。
③某些条款显得多余。
④某些条款规定相互矛盾、冲突,在执行时无所适从。
⑤某些条款的规定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兑现这些条款的授权性规定,也无法处罚触犯这些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⑥某些条款的规定滞后问题严重,若加以实施往往会阻碍建筑业的发展。
以上存在种种问题的产生不单单是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而是对整个国家立法理论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2深化建筑安全技术法规体制改革
为了符合 WTO/TBT 关于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我国应该深化建筑安全技术法规的体制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①国外对于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法律属性和表达方式有很大差异,既可以满足技术法规强制性的要求,又可以满足技术标准的自愿原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我国采用的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制度,两者虽然都属于标准,但是属性不一致,而两者的制定过程和表达方式却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在执行时采用的方式不一致,这样很难进行推广和监督,不利于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比较有效的做法,改变现有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逐步过渡到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技术法规一律强制执行,技术标准一律自愿采用。这样既便于制定和修改,又便于实施和监督执行。
②国外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只是一些宏观的原则性条款,不需要频繁的修改,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对现阶段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些技术性条款,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修改,而我国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往往需要同步修改。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使二者分开,缩短建筑法规的修改周期,减少修订的成本。
③国外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一般包括管理性规定,主要是关于实施技术法规的一些要求,而我国多采用专门的文件进行发布,由于发布方式不同,往往容易常常造成实施管理规定与实施技术要求产生脱节。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把管理性规定融合到技术法规里同时发布。
④国外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只有一本工程建设技术法规,集中规定强制执行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生产方法以及一些适用的管理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有 260 多本,涉及的种类繁多而且分散,不利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推广和落实。
⑤国外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广了以强制性技术要求为主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如欧盟的 CE 认证。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还可以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因此,我国也可以结合目前工程建设的状况和特点,建立类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对于有标准可依的建筑产品和技术,可以采取强制认证的方式进入建筑市场;另一方面,对于目前尚无标准可依的建筑新产品和新技术,应尽早建立认证制度来进行认证,达到技术要求后才可以进入建筑市场。
⑥国外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一般由政府授权委托专业化的学会或协会制定和管理,使两者在本质上有较大的差别,更加利于实施和监督。而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既有协会参与,又有政府参与,使得职能划分不够明确。随着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的进一步过渡,我国应将二者分开制定和管理,政府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应起到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作用,依靠专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机构开展业务。
3加强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制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推行的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制弊端进一步显现。首先,由于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尚未确定其法律定位,使得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在对外开拓市场时存在技术壁垒的现象。其次,由于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地位混淆,造成标准之间模糊不清、重复搭接,难以推广和实施。再者,由于部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过大,造成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尺度存在较大分歧,缺乏有效的管理性条款和保障法规和标准的实施机制。由于目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比较混乱,造成合格评定管理方面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一方面,认证机构无法起到监督标准执行的作用;另一方面,造成国内认证壁垒大于国际认证壁垒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不协调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制的改革。
①推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向自愿性标准模式的转变。首先,必须建立适应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然后通过法规赋予标准的性质在社会中逐步推广,把握自愿采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避免“休克式”过渡造成的“标准真空”。
②强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系统性。由于我国现存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种类繁多,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可以将某一类相似的建构筑物统一进行标准的编制,这样既覆盖了该产品,又强化了标准的系统性。
③推进政府和社会机构相结合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对于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而对于非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则应由专业化的社会团体和学术机构进行制定和管理,这样既可以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也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标准化效能。
④培育学会、协会、研究机构等行业团体,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构建多层面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主体。政府应出台政策鼓励各专业化学会、协会和研究机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并对已经存在的技术标准及时的提出修改意见,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动性。同时,企业也可以把生产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反馈给各专业化组织,以增强标准的适用性。
⑤保证标准规范审定程序的公正透明。我国可以采用 WTO/TBT 标准制定的“公示制度”来确保标准规范审定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也应该及时公布标准规范的编制过程和进度,综合考虑各参与方的意见,形成一个良性的模式来运行。
⑥健全合格评定程序是标准制约体制的重要一环。对于技术的合格评定,国家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首先,应明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评定程序;其次,各个机构对于相同的内容不需要进行重复的验证,以免浪费资源;再者,应加入国外的认证体系,使得一方认证,多方承认,减少贸易的技术壁垒。
⑦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和通报制度,以利于技术标准的修订。国家主管部门应授权建设工程市场监督机构检查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反馈,以利于技术标准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 邵卓民等.国外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的研究[J].工程勘察,2004,(1):7-10.
[2] 王金玉,刘春青,齐格奇.国外技术法规体系现状及我国对策[J].世界标准信息,2003,(5):6-13.
[3] 邵卓民.欧盟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J].建设科技,2004,(1):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