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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当工作人员出现各种职业伤害或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等工伤风险时,相当一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力承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工伤处理成为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