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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前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普及率不高等方面。
学前教育在我国不属于义务教育,尽管国家可以逐年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但是要解决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率与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出路在于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事实上,迄今为止,我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已经占了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60%左右,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也已占到在园幼儿总人数的近半数。
建立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按办园主体分,幼儿园基本上可分为三类:政府办园、集体办园和个体办园,分别被称作公办园、民办园和私人办园。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私人办园通常也被归入民办园之列。
对办园体制以及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关系,曾有过的说法是:“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这种说法容易导致逻辑上的问题,诸如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是否也可以成为骨干和示范,而公办幼儿园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的示范作用是否都具有意义,等等。
迄今为止,很少有国家将学前教育列为义务教育,究其原因,不只是因为经费投入的问题,还因为学前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家庭和社会也应该承担学前教育的部分责任和义务。
迄今为止,许多国家在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时都将公益性、普惠性和补偿性放在重要位置,并不在意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在该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起不起骨干作用,也不在意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没有示范性。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这十分清晰地表述了我国未来10年举办幼儿园的体制,包括政府和社会的作用以及各种类型的幼儿园之间的关系。这一表述与许多国家在处理学前教育机构举办体制问题时的思路有“异曲同工”之处,即都强调政府举办学前教育,旨在保障教育公平,支持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都主张利用多方资源,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如方便就近、灵活多样以及多种层次等),而不是采用政府大包大揽的办法。
我们应该看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公办民办并举”办园体制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学前教育的现状相符的,能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民办幼儿园在举办中存在的困难
民办幼儿园在我国十分普遍,在我国许多地区甚至占据了幼儿园中的大部分。尽管以往国家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民办幼儿园走过或者正在走着一条艰难的道路。
首先,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地位不平等。与中小学教师相比,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在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着不理想之处,但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状况更成问题,而且较难解决。具体地说,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相比,在国家给予的待遇上有很大差别,除工资奖金、退休养老、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存在差别外,还有职称评聘、政府荣誉等方面的差别。这些差别导致民办幼儿园教师短期行为多,长期打算少,从而造成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极不稳定。这种状况常常让不少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举步维艰。
其次,有些地区为了体现公办幼儿园的示范性和骨干作用,将学前教育的资源过度集聚到公办幼儿园,形成了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竞争的态势,这影响甚至挤压了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空间。由于没有公共财政的支撑,在经营方面需要自负盈亏,民办幼儿园基本依靠向家长收费来解决办园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头费、场地租借费、设施材料费、行政办公费、员工培训费等,有时还要出资应对各种检查、评估、督导和公关。在“优质”公办幼儿园面前,民办幼儿园没有竞争优势。这种状况常常让不少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望洋兴叹。
第三,在有些地区,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舆论有意、无意地发布对民办幼儿园形象不利的信息,导致民办幼儿园的公信力和社会竞争力降低。这种现象主要产生于有话语权的人士对民办幼儿园的不支持、不扶持甚至歧视。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
各类歧视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教育规划纲要》,无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都应在社会上拥有一席之地,拥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国家已经规定“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说明公办幼儿教育和民办幼儿教育是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两条腿”,无论哪“一条腿”发展不健全,幼儿教育就是“残废”的教育。因此,应该全面、辩证和发展地看待和认识民办幼儿教育,消除对民办幼儿教育的一些偏见,特别要消除对民办幼儿教育的一些歧视。在《教育规划纲要》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陈述:“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这表明了政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将民办教育看作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生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重要力量的态度。
在《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及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其意义非同一般。
《教育规划纲要》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制定政策时存在着对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这些政策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有些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有些还被认为是合理的。
一般而言,“反歧视”政策的出台常常是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后产生的结果:其一是甲消灭乙;其二是甲为主体,要求乙融入甲;其三是甲与乙并重;其四是乙反对甲的歧视。而今,有些国家推行的“学前教育反偏见、反歧视课程”就经历了这样一些发展阶段。
在发展的第三阶段,主张的是“并重”,按理说已经达到了优势者与弱势者均衡发展的阶段,那么为什么还要发展到下一阶段呢?其实,第三阶段看似公平,但是在优势者面前,“并重”对于弱势者而言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正,因为资源不均衡,监管机制不公正。
《教育规划纲要》虽然已经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但是,因为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的资源不均衡,监管机制不一致,公办民办并举的政策如若没有反偏见、反歧视政策“护驾”,就可能难以落实。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既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大众办好幼儿园,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还要有明确的维权意识,帮助政策制定者清理和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政策。
政府的承诺以及民办幼儿园
发展的契机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要创造更多的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这意味着公有学前教育资源的主要流向是农村,旨在解决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问题,这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而且不得使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的幼儿园。这意味着基于公有资源的幼儿园有望不再与民办幼儿园恶性竞争。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将对城乡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引导其提供普惠性服务。例如,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和资助民办幼儿园。又如,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等。这意味着政府给予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让民办幼儿园有望提高竞争力;也意味着公共政策能保证老百姓真正具有自由选择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的机会。
学前教育在我国不属于义务教育,尽管国家可以逐年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但是要解决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率与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出路在于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事实上,迄今为止,我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已经占了学前教育机构总数的60%左右,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也已占到在园幼儿总人数的近半数。
建立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按办园主体分,幼儿园基本上可分为三类:政府办园、集体办园和个体办园,分别被称作公办园、民办园和私人办园。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私人办园通常也被归入民办园之列。
对办园体制以及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关系,曾有过的说法是:“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这种说法容易导致逻辑上的问题,诸如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是否也可以成为骨干和示范,而公办幼儿园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的示范作用是否都具有意义,等等。
迄今为止,很少有国家将学前教育列为义务教育,究其原因,不只是因为经费投入的问题,还因为学前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家庭和社会也应该承担学前教育的部分责任和义务。
迄今为止,许多国家在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时都将公益性、普惠性和补偿性放在重要位置,并不在意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在该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起不起骨干作用,也不在意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没有示范性。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这十分清晰地表述了我国未来10年举办幼儿园的体制,包括政府和社会的作用以及各种类型的幼儿园之间的关系。这一表述与许多国家在处理学前教育机构举办体制问题时的思路有“异曲同工”之处,即都强调政府举办学前教育,旨在保障教育公平,支持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都主张利用多方资源,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如方便就近、灵活多样以及多种层次等),而不是采用政府大包大揽的办法。
我们应该看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公办民办并举”办园体制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学前教育的现状相符的,能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民办幼儿园在举办中存在的困难
民办幼儿园在我国十分普遍,在我国许多地区甚至占据了幼儿园中的大部分。尽管以往国家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民办幼儿园走过或者正在走着一条艰难的道路。
首先,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地位不平等。与中小学教师相比,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在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着不理想之处,但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状况更成问题,而且较难解决。具体地说,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相比,在国家给予的待遇上有很大差别,除工资奖金、退休养老、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存在差别外,还有职称评聘、政府荣誉等方面的差别。这些差别导致民办幼儿园教师短期行为多,长期打算少,从而造成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极不稳定。这种状况常常让不少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举步维艰。
其次,有些地区为了体现公办幼儿园的示范性和骨干作用,将学前教育的资源过度集聚到公办幼儿园,形成了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竞争的态势,这影响甚至挤压了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空间。由于没有公共财政的支撑,在经营方面需要自负盈亏,民办幼儿园基本依靠向家长收费来解决办园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头费、场地租借费、设施材料费、行政办公费、员工培训费等,有时还要出资应对各种检查、评估、督导和公关。在“优质”公办幼儿园面前,民办幼儿园没有竞争优势。这种状况常常让不少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望洋兴叹。
第三,在有些地区,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舆论有意、无意地发布对民办幼儿园形象不利的信息,导致民办幼儿园的公信力和社会竞争力降低。这种现象主要产生于有话语权的人士对民办幼儿园的不支持、不扶持甚至歧视。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
各类歧视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教育规划纲要》,无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都应在社会上拥有一席之地,拥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国家已经规定“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说明公办幼儿教育和民办幼儿教育是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两条腿”,无论哪“一条腿”发展不健全,幼儿教育就是“残废”的教育。因此,应该全面、辩证和发展地看待和认识民办幼儿教育,消除对民办幼儿教育的一些偏见,特别要消除对民办幼儿教育的一些歧视。在《教育规划纲要》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陈述:“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这表明了政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将民办教育看作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生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重要力量的态度。
在《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及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其意义非同一般。
《教育规划纲要》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制定政策时存在着对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这些政策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有些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有些还被认为是合理的。
一般而言,“反歧视”政策的出台常常是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后产生的结果:其一是甲消灭乙;其二是甲为主体,要求乙融入甲;其三是甲与乙并重;其四是乙反对甲的歧视。而今,有些国家推行的“学前教育反偏见、反歧视课程”就经历了这样一些发展阶段。
在发展的第三阶段,主张的是“并重”,按理说已经达到了优势者与弱势者均衡发展的阶段,那么为什么还要发展到下一阶段呢?其实,第三阶段看似公平,但是在优势者面前,“并重”对于弱势者而言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正,因为资源不均衡,监管机制不公正。
《教育规划纲要》虽然已经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但是,因为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的资源不均衡,监管机制不一致,公办民办并举的政策如若没有反偏见、反歧视政策“护驾”,就可能难以落实。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既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大众办好幼儿园,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还要有明确的维权意识,帮助政策制定者清理和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政策。
政府的承诺以及民办幼儿园
发展的契机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要创造更多的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这意味着公有学前教育资源的主要流向是农村,旨在解决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问题,这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而且不得使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的幼儿园。这意味着基于公有资源的幼儿园有望不再与民办幼儿园恶性竞争。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将对城乡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引导其提供普惠性服务。例如,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和资助民办幼儿园。又如,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等。这意味着政府给予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让民办幼儿园有望提高竞争力;也意味着公共政策能保证老百姓真正具有自由选择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