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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胎儿权益保护问题上对社会的回应。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也有了新的规定,胎儿的部分民事权益得到法律条文的直接保障。然而《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应当将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从财产利益扩大到人身利益,将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益也纳入保护范围,同时为胎儿设立特殊的时效制度,以期实现对胎儿权益的多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