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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日常家事代理权为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均对此予以规定.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明确提出其概念,也未对其适用范围及效力加以明确规定.配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提出,在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制度中有重要意义.我国相关立法应明确其适用范围;规定配偶日常家事代理权之限制情况;也应在其对夫妻及第三人的效力方面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