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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公民权利受保护的广度、受保护的密度以及受保护的保障机制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笔者认为以现代权利本位观作为《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国家与加入WTO的共同要求.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确认违法机制、赔偿决定程序、以及赔偿执行程序等方面完善《国家赔偿法》以便扩展公民权利受保护的广度、增加权利受保护的密度和增强权利受保护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