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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执法主要有反垄断与产业监管两种形态.反垄断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作为执法的实施者,不同的权力安排决定了对市场矫正的效果差异.产业监管与反垄断的相对独立管辖及协调机制,越发成为较优的模式安排.中国市场竞争秩序构建中,反垄断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形态安排可借鉴这一经验,但不能脱离自身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