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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