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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而存的独立的一种一审程序,体现了诉讼程序的经济原则和我国民事诉讼的两便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不明确,以及简易程序本身疏漏颇多的问题。必须明确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要对简易程序的本身进行完善,以实现其制度设计的本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