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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其他职业道德规范、大众伦理都有一定的不同,这也意味着法律从业人员的一些职业行为无法被大众理解、认可,基于此种原因,社会层面会有一些外部因素影响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甚至可能会破坏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本文将主要讨论两种内部因素,并试着提出规避不良影响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社会舆论;大众伦理;司法公正;司法獨立
一、社会舆论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共享方式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趋上升,这种影响是通过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作用来影响司法活动,这种影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影响,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另一类是消极影响,可能会过度干扰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
(一)原因分析
社会舆论成为影响法律职业道德的外部因素,具体表现为发生“情判”现象,在信息时代由于自媒体的交易成本低廉,一些无良网络媒体为了能够获得高点击,往往会制造噱头、断章取义,发布不真实的报道。广大网民受这些报道、文章影响,往往会从“大众伦理”角度进行激烈的讨论,甚至人肉相关当事人,声讨法官等等,这会在网络上形成很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使得法官很难保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以至于无法保证司法独立。以于欢案为例,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经由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大多数人都将矛头指向法院,为母雪耻、被迫反抗的孩子因何要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舆论的热议之下,法院最终选择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改变,即一审认为于欢的反抗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宣判不足四个月,于欢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有“大义灭亲”“为母报仇”等性质的案件,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影响下,法院通常都会做出低于法定刑的判罚。
(二)积极影响
在我国当前“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社会舆论已经成为了监督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力量,它以网络为主要媒介,为社会大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司法活动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活动场地”,在这里,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发表对司法活动的评论,并且具有很强的互动性,或许对话双方从未谋面,但仍然可以沟通交流,参与监督的主体中,不乏有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发表专业意见,这种公众参与的形式,大大提升了公众对法律和对司法公正的理解。新媒体时代使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功效大大提升,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
此外,社会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也能增强司法活动过程中的透明度,令法官有“压迫感”,这种“压迫感”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当干预司法的各种力量,另一反面也使得法官努力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从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如上文所述,山东聊城“辱母”案中,一审法官认为于欢的反抗不属于正当防卫,确实有失公正。
(三)消极影响
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固然有积极促进作用,可是一旦社会舆论监督力量过大,就会发生“舆论审判”的现象。社会大众被不实报道误导从而曲解案件事实,再加上法律伦理和大众伦理有观念上的一些碰撞,相互作用会形成具大的社会舆论,司法过程被极具“朴素正义观”的网民激烈声讨,甚至法官的正常生活被舆论所影响,法官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可能会为平“民愤”而不得已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趋从于“大众伦理”,做出令大众满意的判决,而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
舆论压力的过度干扰会极大地削弱司法的权威性,破坏司法公正。如郑州电梯吸烟劝阻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郑州中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其中一审法院就是由于社会舆论的过度干扰而做出错误判决。
此外,社会舆论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还表现为,一些法律职业者可能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等私人原因,滥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妨碍司法公正。如邓玉娇一案中,两名律师向媒体哭诉当事人遭性侵、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等等没有职业道德的“作秀”行为,既损害了律师形象,也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二、大众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的冲突
由于法律相关行业是一个比较专业、相对“排外”的领域,法律职业道德与就不同于其他职业道德,它有其特殊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大众伦理相脱离,这意味着有些时候法律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职业行为可能不被社会大众认可,在这种时候,大众往往会指责法律人冷漠、迂腐、教条。这总是令法律职业者陷入道德困境。
(一)法律人的困境
关于大众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的冲突的具体表现有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常见情形可以揭示:每当网络上曝出某个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恶贯满盈、罪大恶极,这时担任其辩护人的律师就会被网民群起而攻之,各种辱骂。这这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尽管每次都有一些专业人士出面解释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首先,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不得凭空为其定罪;其次,任何罪行都需要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就需要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再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者所受到的惩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每个人都有得到辩护的权利。然而,如此解释的结果是这些专业人士也遭遇大众的“炮轰”。
上述情形值得我们去思考,一个称职的法律人能不能既做到“大众伦理”评价下的“好人”又做到法律职业伦理评价下的“好法律人”?好律师、好法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伦理高的评价,而一个好人则是大众伦理高的评价结果,这恰恰体现了法律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的行为人的微妙关系,揭示了如今法律人所面临的困境。 (二)法律人的选择
在面临上述困境时,法律人很难做出选择,我国社会是高度重视人脉关系的社会,亲属、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上下级、熟人等各种纽带编织成了细密的人际网络,在此网络上所生成的人际关系脉络则成为当代中国人生存与生活的一种依托,置身于这种社会环境之中的司法人员很难不受到这种环境的影响。如果选择坚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就要接受自己不能做大众伦理评价下的“好人”,职业行为以外的日常生活恐有所受限。如果选择屈从于大众伦理,做大众伦理评价下的“好人”,就违背了从事法律职业的初心,难以保证司法独立,内心也遭受煎熬。
三、如何規避外部因素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不良影响
(一)完善司法公开,加强与社会交流
对于司法公开机制,如今几乎没人不了解,我们平时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每个案件的判决,也能直接看庭审直播,还可以通过各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了解最新的司法活动等等,但是规避外部因素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不良影响要求司法机关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建立专门回应机制,加强与社会交流,尤其要采取相关措施,及时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及时对不实报道进行“打假、辟谣”,避免广大群众被无良媒体误导,从而形成负面社会舆论。
在新媒体时代,主动与社会交流、沟通是有效减少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活动过度干扰,又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最好的方法。
(二)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做好普法宣传
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活动也不全是消极影响,司法机关应当全面看待舆论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处理好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关系,使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此外,还要做好普法宣传,这里的普法,不仅是普及法律知识,还包括让广大群众理解审判,即加强判决说理方面的普及,让群众了解判决书得出的过程、背后的逻辑与分析,消除大众对于案件事实的曲解和对于判决结果的误解。此外,还要让群众了解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了解法律职业道德与大众伦理的区别点,树立起对大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感。这样一来,就同时为法律职业人员走出困境,坚定地选择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做好普法宣传,让大众了解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勇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是避免外部因素对法律职业道德产生消极影响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彭韩铭.新媒体时代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4(2).
作者简介:张慧桂(1999-),女,藏族,籍贯:青海海北,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本科,专业:法学。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社会舆论;大众伦理;司法公正;司法獨立
一、社会舆论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共享方式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趋上升,这种影响是通过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作用来影响司法活动,这种影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影响,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另一类是消极影响,可能会过度干扰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
(一)原因分析
社会舆论成为影响法律职业道德的外部因素,具体表现为发生“情判”现象,在信息时代由于自媒体的交易成本低廉,一些无良网络媒体为了能够获得高点击,往往会制造噱头、断章取义,发布不真实的报道。广大网民受这些报道、文章影响,往往会从“大众伦理”角度进行激烈的讨论,甚至人肉相关当事人,声讨法官等等,这会在网络上形成很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使得法官很难保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以至于无法保证司法独立。以于欢案为例,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经由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大多数人都将矛头指向法院,为母雪耻、被迫反抗的孩子因何要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舆论的热议之下,法院最终选择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改变,即一审认为于欢的反抗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宣判不足四个月,于欢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有“大义灭亲”“为母报仇”等性质的案件,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影响下,法院通常都会做出低于法定刑的判罚。
(二)积极影响
在我国当前“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社会舆论已经成为了监督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力量,它以网络为主要媒介,为社会大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司法活动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活动场地”,在这里,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发表对司法活动的评论,并且具有很强的互动性,或许对话双方从未谋面,但仍然可以沟通交流,参与监督的主体中,不乏有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发表专业意见,这种公众参与的形式,大大提升了公众对法律和对司法公正的理解。新媒体时代使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功效大大提升,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
此外,社会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也能增强司法活动过程中的透明度,令法官有“压迫感”,这种“压迫感”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当干预司法的各种力量,另一反面也使得法官努力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从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如上文所述,山东聊城“辱母”案中,一审法官认为于欢的反抗不属于正当防卫,确实有失公正。
(三)消极影响
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固然有积极促进作用,可是一旦社会舆论监督力量过大,就会发生“舆论审判”的现象。社会大众被不实报道误导从而曲解案件事实,再加上法律伦理和大众伦理有观念上的一些碰撞,相互作用会形成具大的社会舆论,司法过程被极具“朴素正义观”的网民激烈声讨,甚至法官的正常生活被舆论所影响,法官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可能会为平“民愤”而不得已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趋从于“大众伦理”,做出令大众满意的判决,而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
舆论压力的过度干扰会极大地削弱司法的权威性,破坏司法公正。如郑州电梯吸烟劝阻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郑州中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其中一审法院就是由于社会舆论的过度干扰而做出错误判决。
此外,社会舆论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还表现为,一些法律职业者可能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等私人原因,滥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妨碍司法公正。如邓玉娇一案中,两名律师向媒体哭诉当事人遭性侵、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等等没有职业道德的“作秀”行为,既损害了律师形象,也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二、大众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的冲突
由于法律相关行业是一个比较专业、相对“排外”的领域,法律职业道德与就不同于其他职业道德,它有其特殊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大众伦理相脱离,这意味着有些时候法律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职业行为可能不被社会大众认可,在这种时候,大众往往会指责法律人冷漠、迂腐、教条。这总是令法律职业者陷入道德困境。
(一)法律人的困境
关于大众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的冲突的具体表现有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常见情形可以揭示:每当网络上曝出某个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恶贯满盈、罪大恶极,这时担任其辩护人的律师就会被网民群起而攻之,各种辱骂。这这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尽管每次都有一些专业人士出面解释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首先,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不得凭空为其定罪;其次,任何罪行都需要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就需要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再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者所受到的惩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每个人都有得到辩护的权利。然而,如此解释的结果是这些专业人士也遭遇大众的“炮轰”。
上述情形值得我们去思考,一个称职的法律人能不能既做到“大众伦理”评价下的“好人”又做到法律职业伦理评价下的“好法律人”?好律师、好法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伦理高的评价,而一个好人则是大众伦理高的评价结果,这恰恰体现了法律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的行为人的微妙关系,揭示了如今法律人所面临的困境。 (二)法律人的选择
在面临上述困境时,法律人很难做出选择,我国社会是高度重视人脉关系的社会,亲属、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上下级、熟人等各种纽带编织成了细密的人际网络,在此网络上所生成的人际关系脉络则成为当代中国人生存与生活的一种依托,置身于这种社会环境之中的司法人员很难不受到这种环境的影响。如果选择坚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就要接受自己不能做大众伦理评价下的“好人”,职业行为以外的日常生活恐有所受限。如果选择屈从于大众伦理,做大众伦理评价下的“好人”,就违背了从事法律职业的初心,难以保证司法独立,内心也遭受煎熬。
三、如何規避外部因素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不良影响
(一)完善司法公开,加强与社会交流
对于司法公开机制,如今几乎没人不了解,我们平时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每个案件的判决,也能直接看庭审直播,还可以通过各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了解最新的司法活动等等,但是规避外部因素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不良影响要求司法机关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建立专门回应机制,加强与社会交流,尤其要采取相关措施,及时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及时对不实报道进行“打假、辟谣”,避免广大群众被无良媒体误导,从而形成负面社会舆论。
在新媒体时代,主动与社会交流、沟通是有效减少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活动过度干扰,又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最好的方法。
(二)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做好普法宣传
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活动也不全是消极影响,司法机关应当全面看待舆论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处理好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关系,使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此外,还要做好普法宣传,这里的普法,不仅是普及法律知识,还包括让广大群众理解审判,即加强判决说理方面的普及,让群众了解判决书得出的过程、背后的逻辑与分析,消除大众对于案件事实的曲解和对于判决结果的误解。此外,还要让群众了解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了解法律职业道德与大众伦理的区别点,树立起对大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感。这样一来,就同时为法律职业人员走出困境,坚定地选择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做好普法宣传,让大众了解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勇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是避免外部因素对法律职业道德产生消极影响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彭韩铭.新媒体时代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4(2).
作者简介:张慧桂(1999-),女,藏族,籍贯:青海海北,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本科,专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