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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办函[2004]4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你们报送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税委会[2004]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