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 某镇2009年度农村公路一期工程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监理人失职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额=经济损失额x监理费率。可是,由该镇提供的监理合同文本细化为:“监理人员必须坚守监理岗位,若发现监理人员擅离岗位,两次以内每次扣监理费200元。如因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被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通报批评,业主将对市农路办的罚款采取业主和监理单位以30%和70%的比例分摊,并中止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