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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断章取义”的意义生成机制的合法性子以简要论述。一、依据哲学阐释学理论,“前理解”的存在是阐释者不可逃避的宿命所在,因而“此非诗人之情,而引诗者之情也”也即“断章取义”式理解应当是合法的。二、从语义学角度来讲,“断章取义”之“取”的主要诉求乃为当下的交流效果.只要能够达到此一目的,即“有断章取义而理可通者”那么我们就应当说它是合法的。三、从互文性角度来审视。“断之于彼,而无损于此”此一命题已经表明对于《诗》的断章取义其意义生成也应当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