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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疑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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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蒙读者和影友的关注,大众摄影杂志每天都会收到大量来自天南海北、热情洋溢的投稿,因此我们才会创下每月仅影像社区栏目就收到近六千幅作品的大观。但在收到投稿的同时,我们也经常会接到读者的询问电话——自己的作品是否可以一稿多投。
因此,我们在大众摄影网站(www.pop-photo.com.cn)论坛里,聊起了这个话题。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大家会考虑一稿多投?
摩耶:当参加某次比赛未得到最高奖项或感觉结果不公的时候会一稿多投。作品争议性比较大,希望得到广泛反馈的情况下会一稿多投。新作品往往一稿多投。已获最高奖项的作品只向更高级别和难度的比赛、媒体重复投稿。
ydsshz:一稿多投这样的情况现在非常普遍,我也有过这样的经历,给某报纸杂志投稿后长期没有回音就另投他处,结果后来两边都发出来了。
主持人:对,媒体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所以很多
媒体会规定一个期限,比如,作者在两个月内未得
到采用通知,就可以另投别处。
ydsshz:导致一稿多投的原因主要是媒体或赛事主办方管理不力产生漏洞,让部分贪图利益者钻了空子。一稿多投目前看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舆论、法律不需要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因为这问题往往是媒体和赛事主办方自己的问题,他们应该自己想好对策。
主持人:作品发表的越多,说明越被认可,但大家
有没有考虑过一稿多投的合理性?
龙-兴凯湖:一幅好的作品来之不易,为什么不能让更多的读者分享呢?凭什么一处发表或被展出了,就被剥夺自己再使用的权利了呢?又没有给我高额的报酬,也没有签订不允许我使用的协议。所以,一稿多投我觉得无可非议,除非你收藏,我同意并得到相应满意的回报。
晶彩人生:普遍撒网,重点培养!不一定哪里就获大奖了!
摩耶:目前国内杂志社付给摄影师的报酬相当微薄,和摄影师所付出的成本根本不成正比。摄影师争取更多的展示机会乃至于“利益”也未尝不可……不过,对于摄影师,这样的做法当然不利于自身的进步,也不利于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arrongao:我认为,一稿多投、一稿多用没有什么问题,很多媒体、网站不也是重复刊发一样的文字或图片吗?报纸上我们最常见到的就“某某供图”或类似的注解方式,好的东西让不同的阅读人群欣赏,何乐而不为呢。说明白点,就拿现在的摄影杂志来说,都为摄影而生,但大家的定位都不尽相同,读者群也不相同,好的作品让大家都看到,也没什么不好,所以,我个人还是支持一稿多投的。我也希望媒体不要对此界定,除非非常特别的东西,你花了大价钱非要搞独家,那就另作说明。
张草叶:我觉得无妨。没买断的,也没约定了时间的,多投绝对合法,那就可以。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处理。刊物如果想独家,那就自己积极点,主动迅速点。有问题不应该从作者身上找原因。如果不是为了某个刊物拍的专题,是个人的专题,我肯定是投自己觉得合适的一家。退回了再换。但是像月赛、评片之类的,有合适的就投。
平舒心禾:艺术没有统一标准,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一张摄影作品不同的评委给出不同的分,如某摄影师的一张作品在一区级展览被刷下,可在另一国际展览中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金奖,如果不是一稿多投能拿大奖吗……
律师说理
郭春飞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律师、合伙人擅长处理复杂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
目前国内一稿多投现象很普遍,有很多原因,比如作者为了使稿件早日见刊,采用大面积投稿的办法。其次,现在的期刊出版周期普遍较长,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恐怕因最佳的发行时间已过,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为了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
另外,一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发表了作者的作品却不通知作者也不支付稿费,只顾享受权利却不履行义务也是造成“一稿多投”的原因。
何谓“一稿多投”
作者将自己某一未发表作品同时或在特定时限内投寄给多家报刊等出版单位的行为。在我国报刊出版行业,作者一稿多投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一稿多投行为,可以从主观上分为善意一稿多投和恶意一稿多投,对于明知报刊出版单位已发表和支付了稿费仍再次投稿的恶意一稿多投,是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违法 不鼓励
同时向多家报刊投稿或向一家出版单位投稿后在未接到出版单位答复前,短期内又向其他出版单位投稿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作者再次投稿的时间期限上是有要求的。
但不难看出,我国法律是不鼓励一稿多投的,遗憾的是该条文并未明确写明“一稿多投违法”和一旦作者一稿多投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可能是立法者考虑到了我国一稿多投现象普遍存在的现实,囿于一种传统的“法不责众”的立法思想,但这却导致了法律的难以执行。
依据此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报刊出版单位收到作者的稿件,一旦直接刊登发表,并且,向作者邮寄稿酬后,在法律上就推定为作品的非书面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报刊单位就获得了该稿件的复制、发行权。如果此时作者再将作品投稿其他出版单位,不但侵犯了原报刊出版单位的专有使用权,同时也构成了违约行为。由此我国法律构成了惩罚恶意一稿多投的法律制度。
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一稿多用及保证优秀作品及时见刊发表,建议作者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即:作者在投稿时可以注明:“出版单位须在自己希望的某一期限内答复,否则此期限届满将向其他单位投稿”的内容,这样既很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规避了侵犯出版单位权利的风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即报社、期刊社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即使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也无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是明确对一稿多投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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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在大众摄影网站(www.pop-photo.com.cn)论坛里,聊起了这个话题。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大家会考虑一稿多投?
摩耶:当参加某次比赛未得到最高奖项或感觉结果不公的时候会一稿多投。作品争议性比较大,希望得到广泛反馈的情况下会一稿多投。新作品往往一稿多投。已获最高奖项的作品只向更高级别和难度的比赛、媒体重复投稿。
ydsshz:一稿多投这样的情况现在非常普遍,我也有过这样的经历,给某报纸杂志投稿后长期没有回音就另投他处,结果后来两边都发出来了。
主持人:对,媒体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所以很多
媒体会规定一个期限,比如,作者在两个月内未得
到采用通知,就可以另投别处。
ydsshz:导致一稿多投的原因主要是媒体或赛事主办方管理不力产生漏洞,让部分贪图利益者钻了空子。一稿多投目前看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舆论、法律不需要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因为这问题往往是媒体和赛事主办方自己的问题,他们应该自己想好对策。
主持人:作品发表的越多,说明越被认可,但大家
有没有考虑过一稿多投的合理性?
龙-兴凯湖:一幅好的作品来之不易,为什么不能让更多的读者分享呢?凭什么一处发表或被展出了,就被剥夺自己再使用的权利了呢?又没有给我高额的报酬,也没有签订不允许我使用的协议。所以,一稿多投我觉得无可非议,除非你收藏,我同意并得到相应满意的回报。
晶彩人生:普遍撒网,重点培养!不一定哪里就获大奖了!
摩耶:目前国内杂志社付给摄影师的报酬相当微薄,和摄影师所付出的成本根本不成正比。摄影师争取更多的展示机会乃至于“利益”也未尝不可……不过,对于摄影师,这样的做法当然不利于自身的进步,也不利于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arrongao:我认为,一稿多投、一稿多用没有什么问题,很多媒体、网站不也是重复刊发一样的文字或图片吗?报纸上我们最常见到的就“某某供图”或类似的注解方式,好的东西让不同的阅读人群欣赏,何乐而不为呢。说明白点,就拿现在的摄影杂志来说,都为摄影而生,但大家的定位都不尽相同,读者群也不相同,好的作品让大家都看到,也没什么不好,所以,我个人还是支持一稿多投的。我也希望媒体不要对此界定,除非非常特别的东西,你花了大价钱非要搞独家,那就另作说明。
张草叶:我觉得无妨。没买断的,也没约定了时间的,多投绝对合法,那就可以。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处理。刊物如果想独家,那就自己积极点,主动迅速点。有问题不应该从作者身上找原因。如果不是为了某个刊物拍的专题,是个人的专题,我肯定是投自己觉得合适的一家。退回了再换。但是像月赛、评片之类的,有合适的就投。
平舒心禾:艺术没有统一标准,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一张摄影作品不同的评委给出不同的分,如某摄影师的一张作品在一区级展览被刷下,可在另一国际展览中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金奖,如果不是一稿多投能拿大奖吗……
律师说理
郭春飞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律师、合伙人擅长处理复杂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
目前国内一稿多投现象很普遍,有很多原因,比如作者为了使稿件早日见刊,采用大面积投稿的办法。其次,现在的期刊出版周期普遍较长,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恐怕因最佳的发行时间已过,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为了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
另外,一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发表了作者的作品却不通知作者也不支付稿费,只顾享受权利却不履行义务也是造成“一稿多投”的原因。
何谓“一稿多投”
作者将自己某一未发表作品同时或在特定时限内投寄给多家报刊等出版单位的行为。在我国报刊出版行业,作者一稿多投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一稿多投行为,可以从主观上分为善意一稿多投和恶意一稿多投,对于明知报刊出版单位已发表和支付了稿费仍再次投稿的恶意一稿多投,是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违法 不鼓励
同时向多家报刊投稿或向一家出版单位投稿后在未接到出版单位答复前,短期内又向其他出版单位投稿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作者再次投稿的时间期限上是有要求的。
但不难看出,我国法律是不鼓励一稿多投的,遗憾的是该条文并未明确写明“一稿多投违法”和一旦作者一稿多投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可能是立法者考虑到了我国一稿多投现象普遍存在的现实,囿于一种传统的“法不责众”的立法思想,但这却导致了法律的难以执行。
依据此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报刊出版单位收到作者的稿件,一旦直接刊登发表,并且,向作者邮寄稿酬后,在法律上就推定为作品的非书面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报刊单位就获得了该稿件的复制、发行权。如果此时作者再将作品投稿其他出版单位,不但侵犯了原报刊出版单位的专有使用权,同时也构成了违约行为。由此我国法律构成了惩罚恶意一稿多投的法律制度。
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一稿多用及保证优秀作品及时见刊发表,建议作者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即:作者在投稿时可以注明:“出版单位须在自己希望的某一期限内答复,否则此期限届满将向其他单位投稿”的内容,这样既很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规避了侵犯出版单位权利的风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即报社、期刊社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即使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也无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是明确对一稿多投行为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