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有效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全国范围内的畜牧兽医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的同时,也全面促进了各地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健康发展。但一些地区在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对个别动物疫病隐患以及动物食品安全没有进行有效治理,进而制约了动物检疫工作的健康、稳步的开展。本文则就如何构建动物产地检疫长效机制进行浅显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更多的参考。
[关键词]动物产地检疫;机制;食品安全;构建
中图分类号:J5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269-01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遣官方兽医进行的现场或是指定场所实施的相关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既是有效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全面控制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关口[1]。
一、动物产地检疫的作用
首先,动物产地检疫可及时发现各种动物疫病,对全面、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扩散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并通过动物产地检疫还可以有效切断动物运输、屠宰、储藏、加工以及交易等环节中的动物疫病的蔓延;最大程度地防止人畜共患疫病的流行,全面保障了畜牧业生产以及公民食品的安全。其次,动物产地检测还可以防止未经免疫的动物进入流通领域;在全面推行动物免疫耳标的使用,也促进了动物产品的追溯制度,有效提升了免疫密度以及免疫质量。第三,动物产地检疫可明确出栏、销售畜禽动物的健康情况,有效地把好了动物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第四,动物产地检疫还可以有效掌控畜禽饲料、疫苗、兽药等的使用情况,同时,违禁药品等添加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2]。
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现存问题
随着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执法队伍的不断完善,动物 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工作均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我们在成绩的背后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在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动物疫病隐患以及动物食品安全都没有进行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的动物产地检疫、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进而制约了动物检疫工作的健康、稳步的开展。
首先,机构设置不科学,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国家认可的实施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具有明确的排他性。但是,一些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且设置名目繁多,所承担的职能也较庞杂;甚至一些机构根本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现有人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导致个别地区的动物产生检疫工作落实不彻底,存在较大漏洞。
其次,行政法规有待完善,检疫工作受限。由于《动物防疫法》中对逃检等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不具备震慑作用;同时,对私屠滥宰、未经正常审批而引进的种蛋、种畜、种禽等行为没有相关处罚规定等,这些均极大地影响、制约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对一些同意检疫却又不交检疫费的现象以及违法经营行为也缺乏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是,由于检疫人员不能上路检查,对一些违法贩运动物以及产品的行为无法进行查处等,均制约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三,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意识。由于动物产地检疫多由基层检疫部门完成,而这些甚至检疫部门受经费来源所限其检测设备相对陈旧落后,只能进行常规检查,这也进一步导致漏检率、准确程度受到极大影响;这对一些具有潜伏期的疾病也无法及时发现,这样一来也导致了畜禽养殖者对检疫手段、检测有效性持怀疑态度,而严重影响到其对动物产地检疫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可度。
三、构建动物产地检疫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结合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公路法》等,进一步制定、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的相关配套法规,避免出现《动物防疫法》、《公路法》等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应给予检疫人员可上路检查,使违法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空间进一步缩小;同时,也进一步扩大检疫工作的范畴,明确各级动物检疫机构的权限;对一些逃检、拒检等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一些“违法所得”予以从严处理以发挥其震慑作用。同时,还应在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真正地落实到实处[3]。
2、完善动物产地检疫机构
必须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国家认可的实施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全面清除各地方以各种明目擅自设立的动物检疫机构。同时,完善村一级防疫、检疫网络;进而形成以村动检为基础,以乡镇监督所为纽带,以县动检站为中心的三级动物检疫机构;进而有效完成动物产地检疫、防疫、监督三位一体的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机制,全面保障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监督与实施工作。
第三,保障经费,更新检疫设备
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直接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有效保障动检工作经费和人员开支;同时,以财政拔款方式全面更新或改善各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设备,尤其应普及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同时,还应逐步建立、完善动检工作中所必须的通讯、交通、办案、取证等相关设备,以全面提高动检队伍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水平。
第四,提高动物检疫人员职业素养
动物检疫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执法队伍的战斗力的水平。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现在动物检疫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职业素养的培训,切实提高其政治思想觉悟以及技术、实践经验,并结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内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处罚力度,使动物检疫队伍真正是成为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的执法队伍,为全面落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有效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全面巩固现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科学设置动物产地检疫机构;保障经费,更新检疫设备;提高动物检疫人员职业素养来构建动物产地检疫的长效机制,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真正地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高付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现状及对策[J].山东畜牧兽医,2011(03).
[2] 赵五龙,李建龙.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2(12).
[3] 杨志华.做好基层检疫管理工作的几项措施[J].中国畜禽种业,2013(03).
[关键词]动物产地检疫;机制;食品安全;构建
中图分类号:J5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269-01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遣官方兽医进行的现场或是指定场所实施的相关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既是有效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全面控制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关口[1]。
一、动物产地检疫的作用
首先,动物产地检疫可及时发现各种动物疫病,对全面、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扩散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并通过动物产地检疫还可以有效切断动物运输、屠宰、储藏、加工以及交易等环节中的动物疫病的蔓延;最大程度地防止人畜共患疫病的流行,全面保障了畜牧业生产以及公民食品的安全。其次,动物产地检测还可以防止未经免疫的动物进入流通领域;在全面推行动物免疫耳标的使用,也促进了动物产品的追溯制度,有效提升了免疫密度以及免疫质量。第三,动物产地检疫可明确出栏、销售畜禽动物的健康情况,有效地把好了动物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第四,动物产地检疫还可以有效掌控畜禽饲料、疫苗、兽药等的使用情况,同时,违禁药品等添加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2]。
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现存问题
随着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执法队伍的不断完善,动物 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工作均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我们在成绩的背后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在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动物疫病隐患以及动物食品安全都没有进行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的动物产地检疫、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进而制约了动物检疫工作的健康、稳步的开展。
首先,机构设置不科学,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国家认可的实施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具有明确的排他性。但是,一些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且设置名目繁多,所承担的职能也较庞杂;甚至一些机构根本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现有人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导致个别地区的动物产生检疫工作落实不彻底,存在较大漏洞。
其次,行政法规有待完善,检疫工作受限。由于《动物防疫法》中对逃检等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不具备震慑作用;同时,对私屠滥宰、未经正常审批而引进的种蛋、种畜、种禽等行为没有相关处罚规定等,这些均极大地影响、制约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对一些同意检疫却又不交检疫费的现象以及违法经营行为也缺乏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是,由于检疫人员不能上路检查,对一些违法贩运动物以及产品的行为无法进行查处等,均制约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三,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意识。由于动物产地检疫多由基层检疫部门完成,而这些甚至检疫部门受经费来源所限其检测设备相对陈旧落后,只能进行常规检查,这也进一步导致漏检率、准确程度受到极大影响;这对一些具有潜伏期的疾病也无法及时发现,这样一来也导致了畜禽养殖者对检疫手段、检测有效性持怀疑态度,而严重影响到其对动物产地检疫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可度。
三、构建动物产地检疫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结合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公路法》等,进一步制定、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的相关配套法规,避免出现《动物防疫法》、《公路法》等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应给予检疫人员可上路检查,使违法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空间进一步缩小;同时,也进一步扩大检疫工作的范畴,明确各级动物检疫机构的权限;对一些逃检、拒检等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一些“违法所得”予以从严处理以发挥其震慑作用。同时,还应在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真正地落实到实处[3]。
2、完善动物产地检疫机构
必须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国家认可的实施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全面清除各地方以各种明目擅自设立的动物检疫机构。同时,完善村一级防疫、检疫网络;进而形成以村动检为基础,以乡镇监督所为纽带,以县动检站为中心的三级动物检疫机构;进而有效完成动物产地检疫、防疫、监督三位一体的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机制,全面保障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监督与实施工作。
第三,保障经费,更新检疫设备
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直接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有效保障动检工作经费和人员开支;同时,以财政拔款方式全面更新或改善各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设备,尤其应普及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同时,还应逐步建立、完善动检工作中所必须的通讯、交通、办案、取证等相关设备,以全面提高动检队伍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水平。
第四,提高动物检疫人员职业素养
动物检疫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执法队伍的战斗力的水平。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现在动物检疫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职业素养的培训,切实提高其政治思想觉悟以及技术、实践经验,并结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内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处罚力度,使动物检疫队伍真正是成为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的执法队伍,为全面落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有效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全面巩固现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科学设置动物产地检疫机构;保障经费,更新检疫设备;提高动物检疫人员职业素养来构建动物产地检疫的长效机制,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真正地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高付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现状及对策[J].山东畜牧兽医,2011(03).
[2] 赵五龙,李建龙.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2(12).
[3] 杨志华.做好基层检疫管理工作的几项措施[J].中国畜禽种业,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