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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女童模仿《熊出没》坠亡,动画片制作公司被判赔偿6.6万元”的消息在网络流传。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小孩子模仿动画片出了事,动画片制作公司为什么要担责?
8岁女童玩耍中坠亡
我们先来看一下女童坠亡的事实经过。
根据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坠亡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6日上午。
死者父母称,当天,杜某(8岁)与丁某(6岁)在家中玩耍。除两个孩子外,杜某的母亲黄某也在家中。
当天12时左右,杜某模仿《熊出没》动画片中的熊大、熊二在身上绑起绳子往下跳的情节,用绳子捆绑并进行攀岩游戏玩耍。
丁某后来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我们觉得无聊,想模仿动画片中的情节,就在杜某家中找了一些绳子,然后就把绳子绑在杜某身上。”
结果,杜某从家中窗户跌落受伤,当即被送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其还是于2018年7月29日死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死者杜某的母亲黄某当时虽然在家,但法院认定其系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二级,没有认知能力。因而,从法律上来说,黄某无监护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坠亡事件中还存在一个有争议的细节。
杜某的父母在此后的庭审中主张,杜某坠楼系丁某推搡所致。杜某在医院抢救期间对当时情况的说明也显示,是丁某推搡致其坠楼。
但这只是单方面的陈述。考虑到杜某坠楼后生命垂危,视频录制时不能确定其思维是否正常,且问话时具有诱导性,法院对相关视频资料未予采信。
案件曾发回重审
事发当年,杜某父母将当天一同玩耍的丁某(6岁)及《熊出没》制作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杜某因被丁某推搡,从家中窗户不慎跌落”,同时玩耍是“在模仿动画片‘熊出没’的游戏”。
2019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杜某的监护人即本案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结合本案中死者杜某年仅8岁,其父母身患残疾,父亲靠打工为生。此类家庭中,孩子因疏于父母照顾,对电视中播放的动画片等缺乏正确认识,极易导致悲剧发生。根据本次事件中造成杜某死亡的作用力大小,法院确定以两原告承担80%的责任、两被告各自承担10%的责任为宜。”
据此,两被告应分别支付赔偿款66387.55元。
但案件并未结束。两被告不服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理由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诉讼中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重审时,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追加了两被告参加诉讼,为丁某的父母。
此次审理中,原告以与华强方特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但在判决书中,法院仍对华强方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华强方特公司制作的《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責任。
具体责任比例为,死者杜某父母承担80%的责任,一同玩耍的丁某及其父母承担10%的责任,华强方特公司承担10%的责任。
由于原告已与华强方特公司庭外和解,判决书虽明确了其责任,但并未要求做出赔偿,只是判决丁某及其父母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4487.55元。
丁某及其父母随后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动画片“背锅”了吗?
梳理法院判决,记者发现,事实情况和网上传闻其实存在偏差。
首先,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被判赔偿6.6万元”。这是由于华强方特公司已与杜某父母庭外和解。
此外,判决结果显示,动画片制作公司只承担了10%的责任。
在整个案件中,法院的几次判决都明确了一点:死者父母应承担80%的责任。
终审判决书称,本案中,杜某年满8周岁,丁某年满6周岁,分别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考虑到其玩耍时年龄相应的行为能力,尽到监护责任。事发地为杜某家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审认定杜某父母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该案中的两名幼童杜某(8岁)相比丁某(6岁)的年龄、智力状态,更能知晓爬上窗户游戏玩耍行为的危险性,对造成损害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大,其过错责任大于丁某。
丁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丁某的父母存在一定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在这个坠亡案件中,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考虑到孩子的模仿能力,相关作品确应进行警示提示。法院判决书显示,《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
不少网友觉得,家长应该多反思自己,判决有些苛责动画片制作方;也有观点认为,动画片只通过文字提示,对不识字的孩子确实未尽到提示义务。
可如果考虑到杜某所处家庭环境——在家的母亲系精神残疾,父亲又以打工为生,我们更应关注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8岁女童玩耍中坠亡
我们先来看一下女童坠亡的事实经过。
根据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坠亡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6日上午。
死者父母称,当天,杜某(8岁)与丁某(6岁)在家中玩耍。除两个孩子外,杜某的母亲黄某也在家中。
当天12时左右,杜某模仿《熊出没》动画片中的熊大、熊二在身上绑起绳子往下跳的情节,用绳子捆绑并进行攀岩游戏玩耍。
丁某后来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我们觉得无聊,想模仿动画片中的情节,就在杜某家中找了一些绳子,然后就把绳子绑在杜某身上。”
结果,杜某从家中窗户跌落受伤,当即被送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其还是于2018年7月29日死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死者杜某的母亲黄某当时虽然在家,但法院认定其系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二级,没有认知能力。因而,从法律上来说,黄某无监护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坠亡事件中还存在一个有争议的细节。
杜某的父母在此后的庭审中主张,杜某坠楼系丁某推搡所致。杜某在医院抢救期间对当时情况的说明也显示,是丁某推搡致其坠楼。
但这只是单方面的陈述。考虑到杜某坠楼后生命垂危,视频录制时不能确定其思维是否正常,且问话时具有诱导性,法院对相关视频资料未予采信。
案件曾发回重审
事发当年,杜某父母将当天一同玩耍的丁某(6岁)及《熊出没》制作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杜某因被丁某推搡,从家中窗户不慎跌落”,同时玩耍是“在模仿动画片‘熊出没’的游戏”。
2019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杜某的监护人即本案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结合本案中死者杜某年仅8岁,其父母身患残疾,父亲靠打工为生。此类家庭中,孩子因疏于父母照顾,对电视中播放的动画片等缺乏正确认识,极易导致悲剧发生。根据本次事件中造成杜某死亡的作用力大小,法院确定以两原告承担80%的责任、两被告各自承担10%的责任为宜。”
据此,两被告应分别支付赔偿款66387.55元。
但案件并未结束。两被告不服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理由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诉讼中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重审时,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追加了两被告参加诉讼,为丁某的父母。
此次审理中,原告以与华强方特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但在判决书中,法院仍对华强方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华强方特公司制作的《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責任。
具体责任比例为,死者杜某父母承担80%的责任,一同玩耍的丁某及其父母承担10%的责任,华强方特公司承担10%的责任。
由于原告已与华强方特公司庭外和解,判决书虽明确了其责任,但并未要求做出赔偿,只是判决丁某及其父母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4487.55元。
丁某及其父母随后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动画片“背锅”了吗?
梳理法院判决,记者发现,事实情况和网上传闻其实存在偏差。
首先,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被判赔偿6.6万元”。这是由于华强方特公司已与杜某父母庭外和解。
此外,判决结果显示,动画片制作公司只承担了10%的责任。
在整个案件中,法院的几次判决都明确了一点:死者父母应承担80%的责任。
终审判决书称,本案中,杜某年满8周岁,丁某年满6周岁,分别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考虑到其玩耍时年龄相应的行为能力,尽到监护责任。事发地为杜某家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审认定杜某父母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该案中的两名幼童杜某(8岁)相比丁某(6岁)的年龄、智力状态,更能知晓爬上窗户游戏玩耍行为的危险性,对造成损害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大,其过错责任大于丁某。
丁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丁某的父母存在一定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在这个坠亡案件中,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考虑到孩子的模仿能力,相关作品确应进行警示提示。法院判决书显示,《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
不少网友觉得,家长应该多反思自己,判决有些苛责动画片制作方;也有观点认为,动画片只通过文字提示,对不识字的孩子确实未尽到提示义务。
可如果考虑到杜某所处家庭环境——在家的母亲系精神残疾,父亲又以打工为生,我们更应关注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