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宪法学的理论洞见与观察盲点--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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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卢曼、托伊布纳为代表的系统论宪法学的兴起,源于当代社会的功能分化以及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国家与跨国社会系统之间的张力。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科技、媒体在内的全球社会系统,已经不断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各种超国家体制在没有世界国家的情况下出现了自我宪法化的现象。系统论宪法学挑战了18世纪以来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宪法传统,运用前沿的社会理论工具,推动了宪法理论的升级更新。它不仅揭示了超国家宪法运行与演化的原理,也从宪法功能、宪法领域、宪法过程及宪法结构等层面,提供了一种符合当下实际与未来趋势的理论分析框架。为了更好保护人类个体和社会体制,必须超越个人主义的基本权利范式,将社会权力、组织和系统的维度重新纳入宪法视野。在公共商谈、宗教文化、军事权力这三个维度,系统论宪法学也存在观察盲点,哈贝马斯与伯尔曼的洞见能够加强其批判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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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在美国发生的"美国的第三世界"版权纠纷案和1995年发生在我国的十世班禅大师灵塔案的涉案作品,均为雕塑作品,均是在委托关系下创作完成的,美国初审法院和中国二审法院均将委托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并且均适用了视为作者原则。但中美两案的最终结局却大相径庭。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终审中申明,委托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委托作品不是雇佣作品,不适用视为作者原则,遂做出维持二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在美国持续了百年之久的委托作品与雇佣作品之争,从此尘埃落定。此终审判决对于移植视为作者原则后深受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
法官责任的追责程序的构建需要基本要素的完备。基本要素可以分为程序启动、裁决方式、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四项。我国法官责任追责程序的基本要素存在缺陷:在过去,我国法官责任追责程序在启动方式上属职权启动模式,在裁决方式上属行政决策模式,权利保障极不充分,救济机制严重不足。经过司法改革,上述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在未来,我国法官责任的追责程序应当围绕基本要素进行完善:启动方式上应当实现多元化,在裁决方式上实现诉讼化,同时完善权利保障机制,建构救济机制。在达至理想目标之前,至少应当设置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犯罪构成性质问题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和方向性问题。从事实与规范关系视角考察,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犯罪构成性质的定位有案件事实认识方法与规范解释模型两种。从应然的立场,基于事实与规范关系的法理、犯罪构成理论的目标以及犯罪构成的实际内容等方面的考量,应将犯罪构成性质定位于刑案事实认识的方法而非法律规范解释的模型。这一犯罪构成性质的新定位有着法教义学的重大意义,体现在这一新定位能够深刻体现犯罪构成的本真、合理择定犯罪论体系建构完善的方向和路径、有效推进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等方面。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学进行了一场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尝试。心理学家闵斯特伯格首倡进行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受到著名法学家威格摩尔的激烈反击以及一些心理学家的反对。但是,也有部分心理学家随后开始进行法律行为实验研究及法律心理学研究,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哈钦斯针对一系列具体主题进行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而威格摩尔在反击之后也开始在这一领域展开研究。此次交叉研究为二战后行为法学派在美国法学界的兴起提供了基础。我们可以由此思考法学对于交叉研究的接受度,以及那个时代心理学影响法学研究的可能。并通过20世纪美国法学各类交
冤假错案频发及其相应的司法应对,是描绘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实践样态的微观样本。健全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机制,首要在于刑事再审制度发挥预期功效。刑事司法场域之中,裁判正当性与再审程序实证数据的关联分析表明,我国冤错案件纠正仍缺乏有效的制度路径。部分冤假错案最终得以纠正,无法掩盖再审程序形式化运作的弊病,成功提起再审的案件多取决于偶然事件和法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为了确保再审程序之于治理冤错案件的核心地位,避免程序形式化运作致使纠错机制效果不彰,亟需明确再审启动程序"补充性""救济性""衡平性"的本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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