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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一大创举,是信托制度在其共性基础上的个性延伸。信任关系的建立是信托制度的核心问题,但信托中的信任关系更侧重强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包括“可以信赖”与“值得信赖”两层含义,对应着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赖承诺以及受托人应当具有与其所受委托相匹配的业务技能。而签订条款完备的信托合同则为将信任关系具体化与固定化所必须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