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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据《廉政瞭望》披露,经中央批准,曾因违规接受公款宴请,被中央纪委点名通报批评的上海市副市长周波,刚过一年便重获重用,担任上海市委常委,这应该是十八大以来第一人。
长期以来,党内外存在着一种惯性思维,党员干部一旦犯错误,便意味着政治生命结束,永无出头之日。周波重获重用释放出的信号则是:其一,全面从严治党绝不动摇。2015年初,周波曾带头调查一起领导干部公款吃喝问题,然而时隔一年,他自己也“栽”在吃喝上,说明他把党纪装进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他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央纪委通报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件7起,他“名列榜首”。 这表明,从严治党是在动真格,纪律是“高压线”,任何人违反党纪都不能“法外开恩”,都将动辄则咎,受严肃查处。其二,犯了错误的同志并非无路可走,只要迷途知返、痛改前非,“光明大道”依然在前头。王岐山同志曾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執纪“四种形态”,抓人、判刑不是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真正的目的。不能说有了过错,就算表现再好也将压缩其“上升空间”,对该重用的还是要重用。对周波的处分和重新重用,既体现出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出党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当然,“重获重用”是有条件的。首先,要分清错误的性质和轻重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对屡教不改、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党员,组织只能使出“霹雳手段”,令其为欲壑难填、刀口舔血、走火入魔付出高昂代价。就周波而言,他犯了错误,说明身上“带菌”“带病”,必须“杀菌”“治病”,如果听之任之,不仅会损害其自身肌体健康,而且还会传染他人甚至形成“疫情”。但也应该看到,他毕竟只是犯下小错,就应该本着将监督执纪分出层次、轻重,把握好“四种形态”的基本精神,严宽相济,恩威并重,而不能为惩处而惩处,不问青红皂白统统予以重责,更不能无视其已经改正错误而将其永远“打入冷宫”。
其次,违纪者错误已得到清算,受到了应有的惩处。重新重用周波,跟过去为群众所诟病的“带病提拔”有本质区别,带病提拔是对党员干部犯的错误没有发现,或者眼睁眼闭。“惩”不“痛”,则不“通”。“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那种对问题视而不见的现象是危险的,只能使问题积压越来越多,天长日久难免“拥塞”。党组织发现周波身上出现小错,不是施行“妇人之仁”,揣着明白装糊涂,投鼠忌器,点到为止,而是抓日常监督,当头棒喝,执纪问责,体现出党内政治生活的锋芒和战斗性,从而及时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制止其违纪问题滋生蔓延,使其悬崖勒马。
此外,犯错误者本人接受了教训,真诚悔改,得到组织和群众认可。一个人犯了错误,不知悔改不行,回避现实无济于事,自欺欺人更不可取。据干部和群众反映,周波受到处分后,没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更没有一蹶不振,破罐子破摔,他的工作热情和干劲似乎没受什么影响,对分管事务认真负责,对发现问题敢抓敢管,特别是对上海全局比较“吃重”的大事,他化身“拼命三郎”,“须臾不敢懈怠”,经常奔波于企业之间,找项目、促合作、谋发展、图共赢。这说明他痛定思痛,并将改正错误的愿望化作实际行动,成绩突出,党组织教育挽救他的目的已经达到,当然应该允许其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和人民贡献力量。
“惩前毖后”一词,最早出自《诗经·小毖》:“予其惩,而毖后患。”意思是要从以前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谨慎从事,不致再犯类似错误。惩治,惩是为了治,治是根本。“惩前”“治病”是手段,“毖后”“救人”是目的,手段不硬达不到目的,偏离目的手段就失去了意义。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就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的历史反复证明,坚持这个一贯方针,能够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误的同志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都要坚持让他把病治好,而不能简单草率一“处”了之,更不能“一棍子打死”。这,正是我党对待和处理犯错误同志秉持的科学态度和方法,也是成熟的执政党走向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党内外存在着一种惯性思维,党员干部一旦犯错误,便意味着政治生命结束,永无出头之日。周波重获重用释放出的信号则是:其一,全面从严治党绝不动摇。2015年初,周波曾带头调查一起领导干部公款吃喝问题,然而时隔一年,他自己也“栽”在吃喝上,说明他把党纪装进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他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央纪委通报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件7起,他“名列榜首”。 这表明,从严治党是在动真格,纪律是“高压线”,任何人违反党纪都不能“法外开恩”,都将动辄则咎,受严肃查处。其二,犯了错误的同志并非无路可走,只要迷途知返、痛改前非,“光明大道”依然在前头。王岐山同志曾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執纪“四种形态”,抓人、判刑不是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真正的目的。不能说有了过错,就算表现再好也将压缩其“上升空间”,对该重用的还是要重用。对周波的处分和重新重用,既体现出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出党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当然,“重获重用”是有条件的。首先,要分清错误的性质和轻重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对屡教不改、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党员,组织只能使出“霹雳手段”,令其为欲壑难填、刀口舔血、走火入魔付出高昂代价。就周波而言,他犯了错误,说明身上“带菌”“带病”,必须“杀菌”“治病”,如果听之任之,不仅会损害其自身肌体健康,而且还会传染他人甚至形成“疫情”。但也应该看到,他毕竟只是犯下小错,就应该本着将监督执纪分出层次、轻重,把握好“四种形态”的基本精神,严宽相济,恩威并重,而不能为惩处而惩处,不问青红皂白统统予以重责,更不能无视其已经改正错误而将其永远“打入冷宫”。
其次,违纪者错误已得到清算,受到了应有的惩处。重新重用周波,跟过去为群众所诟病的“带病提拔”有本质区别,带病提拔是对党员干部犯的错误没有发现,或者眼睁眼闭。“惩”不“痛”,则不“通”。“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那种对问题视而不见的现象是危险的,只能使问题积压越来越多,天长日久难免“拥塞”。党组织发现周波身上出现小错,不是施行“妇人之仁”,揣着明白装糊涂,投鼠忌器,点到为止,而是抓日常监督,当头棒喝,执纪问责,体现出党内政治生活的锋芒和战斗性,从而及时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制止其违纪问题滋生蔓延,使其悬崖勒马。
此外,犯错误者本人接受了教训,真诚悔改,得到组织和群众认可。一个人犯了错误,不知悔改不行,回避现实无济于事,自欺欺人更不可取。据干部和群众反映,周波受到处分后,没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更没有一蹶不振,破罐子破摔,他的工作热情和干劲似乎没受什么影响,对分管事务认真负责,对发现问题敢抓敢管,特别是对上海全局比较“吃重”的大事,他化身“拼命三郎”,“须臾不敢懈怠”,经常奔波于企业之间,找项目、促合作、谋发展、图共赢。这说明他痛定思痛,并将改正错误的愿望化作实际行动,成绩突出,党组织教育挽救他的目的已经达到,当然应该允许其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和人民贡献力量。
“惩前毖后”一词,最早出自《诗经·小毖》:“予其惩,而毖后患。”意思是要从以前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谨慎从事,不致再犯类似错误。惩治,惩是为了治,治是根本。“惩前”“治病”是手段,“毖后”“救人”是目的,手段不硬达不到目的,偏离目的手段就失去了意义。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就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的历史反复证明,坚持这个一贯方针,能够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误的同志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都要坚持让他把病治好,而不能简单草率一“处”了之,更不能“一棍子打死”。这,正是我党对待和处理犯错误同志秉持的科学态度和方法,也是成熟的执政党走向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