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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行业是我国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视知识的今天尤甚。教育培训合同是规范教育培训双方利益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其不要式性及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也给处于合同中弱势地位的受培训方诸多困扰,维权成本大,权利难保障。合同法视角下解决教育培训纠纷,有必要从教育培训广告的定性、教育培训合同的不要式性及教育培训合同的典型化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