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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近期一系列的冤家错案被媒体报道出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中国的刑法体系遭到公众的深深质疑,笔者剖析众多案件,抽丝剥茧后认为出现一系列刑事问题很大原因在于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应性落实不到位。笔者层层分析无罪推定的现实缺陷,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中国司法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法;适用性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应推定其无罪。从狭义广义角度来说,[1]狭义的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够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广义的无罪推定原则除了包括前面所有的,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的权利以及疑罪应作无罪处理等内容。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有现实缺陷
(一)由于我们一直都是传统的纠问制诉讼制度,加上我国传统观念主旋律是重义务轻权利,通常赋予刑事审判机关很大的权利,忽视个人权利保护。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而据美国学者的解释,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查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这意味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之一。因此,把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说成是无罪推定原则,忽视了该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排除一切由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而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并未全面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如未明确规定排除刑讯逼供及非法方法得来的证据,也未明确追责制度,使法律规定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而形同虚设。
三、在我国建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如果不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就无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另外,在我国,由于过去的立法没有无罪推定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不少办案人员仍然存有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弊病,头脑中总是抱有“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办案人员消除“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克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倾向,切实减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现象,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和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明确证明责任分配
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控诉方应当负责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应当承担自证无罪的责任。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四、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一)将无罪推定原则提高到宪法层次
[3]无罪推定原则现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用以保护基本人权的一项刑事司法准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之一。而且它也不单单是一项诉讼权利,更是一项全体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如果将该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可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加强对全体公民的人权保护。
(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完善沉默权
据上述分析可知,现阶段在中国实行完整意义上的沉默权是不实际,不可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国建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在除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方面外的时间适用沉默权。比如,为了维护中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像类似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涉嫌恐怖主义性质犯罪的案件等严重威胁国内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的犯罪,若适用沉默权,会对我国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不宜适用沉默权。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的设置,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否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同时也要平衡保护人权与社会秩序价值的冲突,使沉默权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
(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完善疑罪从无原则
应当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制理念是衡量一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我国正逐步推进人权保护制度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的重要性。如果不从理念上进行改革,那么我们将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在我国推行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最大的困难不在于法律技术性规定不完善,而在于人们头脑中没有形成一种人文主义关怀的法治信念。因此,我们必须让全民,尤其是办案人员,认识到真相不是最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地实行疑罪从无,推行无罪推定。
五、总结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风向标,是国际刑事司法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是我国在无罪推定方面迈出的第一步。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一次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切实体现了我国为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重视和付出的努力。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最终确立起完善的合乎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当前的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要真正在我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艰难曲折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5.
[2]陈静.论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陈国庆.刑事庭审改革试点中若干问题之我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6(5):36.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法;适用性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应推定其无罪。从狭义广义角度来说,[1]狭义的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够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广义的无罪推定原则除了包括前面所有的,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的权利以及疑罪应作无罪处理等内容。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有现实缺陷
(一)由于我们一直都是传统的纠问制诉讼制度,加上我国传统观念主旋律是重义务轻权利,通常赋予刑事审判机关很大的权利,忽视个人权利保护。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而据美国学者的解释,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查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这意味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之一。因此,把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说成是无罪推定原则,忽视了该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排除一切由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而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并未全面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如未明确规定排除刑讯逼供及非法方法得来的证据,也未明确追责制度,使法律规定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而形同虚设。
三、在我国建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如果不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就无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另外,在我国,由于过去的立法没有无罪推定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不少办案人员仍然存有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弊病,头脑中总是抱有“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办案人员消除“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克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倾向,切实减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现象,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和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明确证明责任分配
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控诉方应当负责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应当承担自证无罪的责任。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四、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一)将无罪推定原则提高到宪法层次
[3]无罪推定原则现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用以保护基本人权的一项刑事司法准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之一。而且它也不单单是一项诉讼权利,更是一项全体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如果将该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可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加强对全体公民的人权保护。
(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完善沉默权
据上述分析可知,现阶段在中国实行完整意义上的沉默权是不实际,不可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国建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在除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方面外的时间适用沉默权。比如,为了维护中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像类似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涉嫌恐怖主义性质犯罪的案件等严重威胁国内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的犯罪,若适用沉默权,会对我国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不宜适用沉默权。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的设置,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否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同时也要平衡保护人权与社会秩序价值的冲突,使沉默权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
(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完善疑罪从无原则
应当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制理念是衡量一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我国正逐步推进人权保护制度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的重要性。如果不从理念上进行改革,那么我们将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在我国推行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最大的困难不在于法律技术性规定不完善,而在于人们头脑中没有形成一种人文主义关怀的法治信念。因此,我们必须让全民,尤其是办案人员,认识到真相不是最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地实行疑罪从无,推行无罪推定。
五、总结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风向标,是国际刑事司法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是我国在无罪推定方面迈出的第一步。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一次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切实体现了我国为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重视和付出的努力。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最终确立起完善的合乎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当前的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要真正在我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艰难曲折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5.
[2]陈静.论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陈国庆.刑事庭审改革试点中若干问题之我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