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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广西地区畜禽养殖业悄然壮大,其广大农村地区从以前的以小、散养为主,逐渐地出现了一批规模化养殖场。伴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技术及政策上等的掣肘,使得广西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废弃物资源化作为解决畜禽污染综合处理利用的有效手段,如何科学有效地在畜禽养殖领域加以实施,在广西仍是一个难题。文章希望从法律视角出发为这一难题的破解提供建议。
关键词 广西农村 畜禽养殖业 废弃物 资源化 法律视角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广西农村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CSW2017059)。
作者简介:朱宏杰,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与循环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82
一、引言
近年来,广西地区的畜禽养殖业实现了高速稳定发展,广大农村地区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产业。也正是如此,大规模发展的畜禽养殖产业给环境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污染,無论是广西还是国内都较晚重视畜禽污染的防治,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领域法律体系不完善,物质基础薄弱,资金、技术和政策扶持力度有限,这些问题在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严峻的形势下,成为了这一领域开展资源化运作的重大障碍,城市尚且如此,广西的农村地区更是举步维艰。为了促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在农村地区的开展,本文拟从法律视角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 广西农村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基本模式与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广西农村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基本模式
通过在广西南宁、桂林的走访,我们发现这两市畜禽养殖业资源化的主要模式有两种,即:分别以农户和企业为主体的两种循环利用模式。农户是农村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以农户为主体开展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资源化活动,对于提高农村地区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和保持生态乡村的良好环境都有重要意义。农户在畜禽养殖领域开展的资源化活动主要包括:将畜禽粪便还田、用畜禽粪污生产日常生活所需的燃料——沼气。此外,农户通过在天然山林或者人工林中的空地种植草地,这些草地可直接用于畜禽的散养,畜禽的粪便可在此直接还林,或者回收用于沼气生产。畜禽粪便用于沼气生产固然不错,但通过向有关部门了解,由于广西地区地域和经济等的局限,农户的养殖规模普遍不大,沼气池的容量较少,处理方式也较为简单。以企业为主体的循环利用模式则是通过建立生态农业产业园,如南宁的美丽男方生态园等,以对周边小、散养户的收集的畜禽粪便统一处理,其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将畜禽粪便经过发酵等手段生产有机肥,从而用于园区的农产品种植,这样一来园区既可避免化肥使用对园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还可借此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绿色农产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和谐地统一。虽然如此,这种模式对资金和技术的依赖大,现阶段,其推广存在较大困难。
(二)广西农村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们通过梳理广西地区畜禽养殖业资源化相关的法律体系发现,为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有效实施,国家已先后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法律,而目前广西地区并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而是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先后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以下简称《方案》)。在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广西地区的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推广、实施工作正向着好的方向前进,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地方配套制度不完善
“资源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原则,而我国在废弃物资源化领域的起步较晚,基础也较为薄弱,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立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法律与政策的完善是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不可或缺的一环。当前,国家层面推出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与广西下发政府文件——《关于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构成的法律、政策体系对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更多的是进行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而《方案》、《办法》属于政府的红头文件,其效力与法律相比明显不足,由此可见,当前地方性配套法律的制定已迫在眉睫。
2.法律对资源化方式的规定较简单,于废弃物利用率提升不利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畜禽污染防治条例》中就资源化的规定是:畜禽养殖废弃物可以肥料直接还田,或是用于沼气生产、发电等。法律对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作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较为简单粗放的。因为如果畜禽粪便没有通过脱水、灭菌、除臭等无害化处理流程,直接用于还田等用途时,就极易造成二次污染。
3.经济激励性机制运用不足
通过在广西南宁、桂林等地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广西地区目前主要以有关法律和政府工作文件为依据开展资源化推广工作,而这些法律和政府工作文件更多的是以法律责任主体的落实为导向,从而将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在这些法律或政策的强令下予以规范。然而,由于广西地区乃至全国的资源化利用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制度体系不健全,仅靠强令而缺乏经济激励性机制难以使发展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运行体制在短期内真正走向正轨。文章认为当前虽然存在着一些激励机制,但其对于资金、技术及平台建设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因此这也是当前该领域资源化系统未能普遍覆盖的重要因素。 4.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经过在广西南宁、桂林调研,我们发现与监管畜禽养殖资源化实施情况密切关联部门有农业发展部门、环保部门等,而这些部门内部存在着工作人员环保意识不强、自身执法素质不高的问题,此外部门之间的职能存在着较多交叉和脱节现象,由于没有一个统一、专门的领导监督机构对其监管行为进行统一部署和实施监管,这样的局面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统一部署的效率和质量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如何科学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职责与监管的方式在当前严峻的形势面前显得刻不容缓。
5.“废弃物资源化”宣传工作不到位,居民环保意识不强
由于农村养殖户文化水平相对不高,加上有关部门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宣讲教育工作力度有限,现阶段,很多农户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不甚了解,或者即使有一定了解,但对于其正确的处理方式即废物化资源化缺乏深入了解,这些使得农户的环保意识得不到提升,对采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系统的内在动力不强。
三、对策
(一)填补立法空白,完善法律体系
于国家层面而言,为突显其重要性,可单独制定《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条例》,条例中应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实施标准、政府扶持方向、方式乃至有关补偿标准等内容,通过这一专项立法可有效加快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实施进程。于广西而言,应加强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定,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对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规定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地方自身的职责要予以明确并细化,而对于有关的扶持政策也应当拿出满满的诚意来,从而保证地方法规的特色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废弃物资源化意识的培育和强化
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实现,不能与整个社会的意识脱节,农村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要融入农户和企业主的心中,更是要植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信仰中。就落实这一目标具体而言,其一,我们应当加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坚持强化政府的资源化意识,使其积极履行主导作用,积极寻求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方案,从而给实施农村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养殖户带来的长久稳定效益。其二,我们应当强化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捍卫意识,教给他们捍卫自身环境权益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促使他们走上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道路。其三,对于养殖企业应当加强环保监管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育和强化工作,还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要求他们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切实落实政府和社会对于资源化实施的要求。
(三)强化政府的扶持力度
传统传统养殖业转型成为现代农业的方式必然是实现畜禽养业废弃物资源化,然而在农村地区仅依靠养殖户自身,那无论是人才、技术还是资金都不可能满足资源化实施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养殖户的技能培训、技术引进、信息技术平台的构建以及财政资金的投入,并且将这些做法尽可能制度化、机制化,从而给养殖户坚持畜禽养业废弃物资源化注入动力和信心。
(四)完善激励机制
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应包含合理的价格激励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合理的价格激励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于通过畜禽废弃物资源化途径生产的产品,只要产品达到各项安全和技术指标,顺利进入市场,那么政府就可给予这些产品一定的价格优惠;其二,对于主要采用畜禽废弃物资源化产品而出产的农作物、化肥等,政府通过检验合格,可对其进行“资源化绿色产品”专项认证,并在产品包装或表面显著标识。此外,还应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这类产品的认可度。当然,对于认证产品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也应加强监管,一旦发现其有超量使用农药化肥的行为,应采取惩罚措施。资源化项目中激励机制中的专项生态补偿机制应当充分与信贷、财政补贴等机制融合,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项目的需求紧密贴合,从而保障生态补偿资金的充足和灵活,保证补偿对象的精准到位。以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带动养殖模式和技术的進步,促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长久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新宇,等.农村环保有法才有治——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经济.2009(1).
[2]许文志、欧阳平、罗付香,等.中国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现状及对策探讨.中国农学通报.2017,33(23).
[3]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对策.中国科技财富.2010(8).
[4]阎波杰、潘瑜春.基于农用地作物磷养分需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区域空间划分.水土保持通报.2015,36(6).
关键词 广西农村 畜禽养殖业 废弃物 资源化 法律视角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广西农村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CSW2017059)。
作者简介:朱宏杰,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与循环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82
一、引言
近年来,广西地区的畜禽养殖业实现了高速稳定发展,广大农村地区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产业。也正是如此,大规模发展的畜禽养殖产业给环境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污染,無论是广西还是国内都较晚重视畜禽污染的防治,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领域法律体系不完善,物质基础薄弱,资金、技术和政策扶持力度有限,这些问题在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严峻的形势下,成为了这一领域开展资源化运作的重大障碍,城市尚且如此,广西的农村地区更是举步维艰。为了促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在农村地区的开展,本文拟从法律视角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 广西农村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基本模式与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广西农村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基本模式
通过在广西南宁、桂林的走访,我们发现这两市畜禽养殖业资源化的主要模式有两种,即:分别以农户和企业为主体的两种循环利用模式。农户是农村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以农户为主体开展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资源化活动,对于提高农村地区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和保持生态乡村的良好环境都有重要意义。农户在畜禽养殖领域开展的资源化活动主要包括:将畜禽粪便还田、用畜禽粪污生产日常生活所需的燃料——沼气。此外,农户通过在天然山林或者人工林中的空地种植草地,这些草地可直接用于畜禽的散养,畜禽的粪便可在此直接还林,或者回收用于沼气生产。畜禽粪便用于沼气生产固然不错,但通过向有关部门了解,由于广西地区地域和经济等的局限,农户的养殖规模普遍不大,沼气池的容量较少,处理方式也较为简单。以企业为主体的循环利用模式则是通过建立生态农业产业园,如南宁的美丽男方生态园等,以对周边小、散养户的收集的畜禽粪便统一处理,其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将畜禽粪便经过发酵等手段生产有机肥,从而用于园区的农产品种植,这样一来园区既可避免化肥使用对园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还可借此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绿色农产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和谐地统一。虽然如此,这种模式对资金和技术的依赖大,现阶段,其推广存在较大困难。
(二)广西农村畜禽养殖业资源化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们通过梳理广西地区畜禽养殖业资源化相关的法律体系发现,为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有效实施,国家已先后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法律,而目前广西地区并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而是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先后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以下简称《方案》)。在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广西地区的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推广、实施工作正向着好的方向前进,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地方配套制度不完善
“资源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原则,而我国在废弃物资源化领域的起步较晚,基础也较为薄弱,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立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法律与政策的完善是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不可或缺的一环。当前,国家层面推出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与广西下发政府文件——《关于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构成的法律、政策体系对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更多的是进行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而《方案》、《办法》属于政府的红头文件,其效力与法律相比明显不足,由此可见,当前地方性配套法律的制定已迫在眉睫。
2.法律对资源化方式的规定较简单,于废弃物利用率提升不利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畜禽污染防治条例》中就资源化的规定是:畜禽养殖废弃物可以肥料直接还田,或是用于沼气生产、发电等。法律对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作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较为简单粗放的。因为如果畜禽粪便没有通过脱水、灭菌、除臭等无害化处理流程,直接用于还田等用途时,就极易造成二次污染。
3.经济激励性机制运用不足
通过在广西南宁、桂林等地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广西地区目前主要以有关法律和政府工作文件为依据开展资源化推广工作,而这些法律和政府工作文件更多的是以法律责任主体的落实为导向,从而将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在这些法律或政策的强令下予以规范。然而,由于广西地区乃至全国的资源化利用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制度体系不健全,仅靠强令而缺乏经济激励性机制难以使发展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运行体制在短期内真正走向正轨。文章认为当前虽然存在着一些激励机制,但其对于资金、技术及平台建设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因此这也是当前该领域资源化系统未能普遍覆盖的重要因素。 4.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经过在广西南宁、桂林调研,我们发现与监管畜禽养殖资源化实施情况密切关联部门有农业发展部门、环保部门等,而这些部门内部存在着工作人员环保意识不强、自身执法素质不高的问题,此外部门之间的职能存在着较多交叉和脱节现象,由于没有一个统一、专门的领导监督机构对其监管行为进行统一部署和实施监管,这样的局面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统一部署的效率和质量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如何科学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职责与监管的方式在当前严峻的形势面前显得刻不容缓。
5.“废弃物资源化”宣传工作不到位,居民环保意识不强
由于农村养殖户文化水平相对不高,加上有关部门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宣讲教育工作力度有限,现阶段,很多农户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不甚了解,或者即使有一定了解,但对于其正确的处理方式即废物化资源化缺乏深入了解,这些使得农户的环保意识得不到提升,对采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系统的内在动力不强。
三、对策
(一)填补立法空白,完善法律体系
于国家层面而言,为突显其重要性,可单独制定《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条例》,条例中应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实施标准、政府扶持方向、方式乃至有关补偿标准等内容,通过这一专项立法可有效加快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实施进程。于广西而言,应加强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定,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对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规定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地方自身的职责要予以明确并细化,而对于有关的扶持政策也应当拿出满满的诚意来,从而保证地方法规的特色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废弃物资源化意识的培育和强化
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实现,不能与整个社会的意识脱节,农村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要融入农户和企业主的心中,更是要植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信仰中。就落实这一目标具体而言,其一,我们应当加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坚持强化政府的资源化意识,使其积极履行主导作用,积极寻求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方案,从而给实施农村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养殖户带来的长久稳定效益。其二,我们应当强化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捍卫意识,教给他们捍卫自身环境权益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促使他们走上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道路。其三,对于养殖企业应当加强环保监管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育和强化工作,还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要求他们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切实落实政府和社会对于资源化实施的要求。
(三)强化政府的扶持力度
传统传统养殖业转型成为现代农业的方式必然是实现畜禽养业废弃物资源化,然而在农村地区仅依靠养殖户自身,那无论是人才、技术还是资金都不可能满足资源化实施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养殖户的技能培训、技术引进、信息技术平台的构建以及财政资金的投入,并且将这些做法尽可能制度化、机制化,从而给养殖户坚持畜禽养业废弃物资源化注入动力和信心。
(四)完善激励机制
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应包含合理的价格激励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合理的价格激励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于通过畜禽废弃物资源化途径生产的产品,只要产品达到各项安全和技术指标,顺利进入市场,那么政府就可给予这些产品一定的价格优惠;其二,对于主要采用畜禽废弃物资源化产品而出产的农作物、化肥等,政府通过检验合格,可对其进行“资源化绿色产品”专项认证,并在产品包装或表面显著标识。此外,还应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这类产品的认可度。当然,对于认证产品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也应加强监管,一旦发现其有超量使用农药化肥的行为,应采取惩罚措施。资源化项目中激励机制中的专项生态补偿机制应当充分与信贷、财政补贴等机制融合,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项目的需求紧密贴合,从而保障生态补偿资金的充足和灵活,保证补偿对象的精准到位。以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带动养殖模式和技术的進步,促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的长久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新宇,等.农村环保有法才有治——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经济.2009(1).
[2]许文志、欧阳平、罗付香,等.中国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现状及对策探讨.中国农学通报.2017,33(23).
[3]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对策.中国科技财富.2010(8).
[4]阎波杰、潘瑜春.基于农用地作物磷养分需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区域空间划分.水土保持通报.2015,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