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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话及工业化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增多,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责任。本文主要针对政府环保职能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如何完善其职能有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环境保护; 政府环保职能 ; 环保职能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272-01
在近几年环境问题发生时,公众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之所以要求政府担当起环保职责,与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有着密切关系。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的特点。民众迫切地要求政府提供环境公共物品,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行使环保职能等。自然环境从天然意义的公共物品变为由政府提供必要制度保障的公共物品,这个转变需要依靠政府的环境公共政策,建立一种新秩序。
1.政府依靠其权力和能力行使的环保职能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
1.1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主要是通过全面规划、采取各种有效手段限制人类影响环境质量的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它的发展主要是依据生态系统理论、经济系统理论、生态经济系统理论来揭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的关系,研究其相互作用的机理和规律。
环境管理的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干预手段、技术手段以及宣传教育手段。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为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还有环境技术、环境规划评价等。
1.2 环境法制
环境法制是政府实行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手段。环境法制是环境法及其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人类健康,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渐趋向于完备,分为下面五个层次法律:第一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层次是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的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第四个层次是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包括:《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共三十多条;第五个层次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这种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全国共有六百多项。可见环境法制为政府实施环保职能提供强硬的法制手段[1]。
1.3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随着生态学理论以及生态系统生态学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并应用起来的。它是以生态科学为指导,遵循生态规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及措施。关键在于应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并解决人与生态环境相互影响的问题,协调人类与生物圈之间相互关系。按保护方式目的可分为维护、保护、恢复和重建4种类型。
1.4 环境宣教
政府的环境保护一个重要职责是加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教育。主要分为:一是环境基础教育,从儿童和青少年抓起。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开设环境教育基础课,使下一代从小就有较强的环境意识;二是环境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办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法律知识节目,环境新闻报道,环境问题曝光等,提高全区各民族人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更新传统的环境观念,并动员群众积极维护和管理自己的生存环境。三是环境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分环境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和各级行政领导的环境培训教育。通过培训使党政领导不仅能掌握环境法律知识,还会使用环境管理的办法,如环境管理八项制度的使用,使其在实践中,能从本地区的整体利益出发,用最经济的管理费用,达到整个区域环境状况的全面改善。 此外还包括环保科技与产业发展。
2.完善我国地方政府环保职能的建议
2.1 完善环保立法,保障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责任的规定,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比较原则,没有对其如何履行环保责任、如果不履行将会有什么后果等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无法起到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的作用。修改现行相关环保法,应该重点强化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和环保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
2.2 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政绩考核标准
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称之为粗放式发展,它是以牺牲资源与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增长。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仅靠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不仅不能满足国家的长久发展,还会危及后代子孙的生存环境。当环境被破坏到人们不适合居住的程度,即使再快的经济发展又有何用。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坚决摒弃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方案,将环境的保护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放在同等的地位。同时,对于干部政绩的考核,应当切实落实将环保绩效考核纳入其中,给地方政府以压力和动力,增强领导干部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保障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排除其干扰因素
我国的地方环保部门只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无论是人事的任免还是财政的拨付,都由地方政府决定,如此一来,就算环保部门有心站在正义立场,想要公开违法排污企业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处罚、整改,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应当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甚至将其独立出来,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直接由上一级的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将地方政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以人财物来干预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为手段的因素排除在环境保护工作之外,真正发挥环保部门的职能。对此,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譬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环境或资源部长都是其政府或内阁主要成员,在政府或内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国于1971年成立了环境部这样一个部级性单位。
2.4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 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也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及时并真实的公开环境状况及污染企业的信息,是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前提。
完善公众问责制,则是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監督的关键。公众问责制具有一般行政问责制度所没有的优势,能够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更及时,更真实,更具影响力。公众能够通过向相关部门揭发检举,或者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将环境污染的事实曝光,引发社会的关注,从而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问责;若是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对政府的失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在环境问题频发之时,政府应该担当起自己的职责,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宣传等手段,动员社会和公众的力量,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建立环保新秩序。
参考文献
[1] 刘树清.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之我见,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23(2) :163~166.
[关键词]环境保护; 政府环保职能 ; 环保职能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272-01
在近几年环境问题发生时,公众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之所以要求政府担当起环保职责,与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有着密切关系。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的特点。民众迫切地要求政府提供环境公共物品,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行使环保职能等。自然环境从天然意义的公共物品变为由政府提供必要制度保障的公共物品,这个转变需要依靠政府的环境公共政策,建立一种新秩序。
1.政府依靠其权力和能力行使的环保职能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
1.1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主要是通过全面规划、采取各种有效手段限制人类影响环境质量的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它的发展主要是依据生态系统理论、经济系统理论、生态经济系统理论来揭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的关系,研究其相互作用的机理和规律。
环境管理的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干预手段、技术手段以及宣传教育手段。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为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还有环境技术、环境规划评价等。
1.2 环境法制
环境法制是政府实行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手段。环境法制是环境法及其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人类健康,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渐趋向于完备,分为下面五个层次法律:第一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层次是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的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第四个层次是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包括:《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共三十多条;第五个层次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这种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全国共有六百多项。可见环境法制为政府实施环保职能提供强硬的法制手段[1]。
1.3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随着生态学理论以及生态系统生态学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并应用起来的。它是以生态科学为指导,遵循生态规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及措施。关键在于应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并解决人与生态环境相互影响的问题,协调人类与生物圈之间相互关系。按保护方式目的可分为维护、保护、恢复和重建4种类型。
1.4 环境宣教
政府的环境保护一个重要职责是加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教育。主要分为:一是环境基础教育,从儿童和青少年抓起。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开设环境教育基础课,使下一代从小就有较强的环境意识;二是环境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办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法律知识节目,环境新闻报道,环境问题曝光等,提高全区各民族人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更新传统的环境观念,并动员群众积极维护和管理自己的生存环境。三是环境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分环境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和各级行政领导的环境培训教育。通过培训使党政领导不仅能掌握环境法律知识,还会使用环境管理的办法,如环境管理八项制度的使用,使其在实践中,能从本地区的整体利益出发,用最经济的管理费用,达到整个区域环境状况的全面改善。 此外还包括环保科技与产业发展。
2.完善我国地方政府环保职能的建议
2.1 完善环保立法,保障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责任的规定,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比较原则,没有对其如何履行环保责任、如果不履行将会有什么后果等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无法起到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的作用。修改现行相关环保法,应该重点强化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和环保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
2.2 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政绩考核标准
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称之为粗放式发展,它是以牺牲资源与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增长。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仅靠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不仅不能满足国家的长久发展,还会危及后代子孙的生存环境。当环境被破坏到人们不适合居住的程度,即使再快的经济发展又有何用。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坚决摒弃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方案,将环境的保护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放在同等的地位。同时,对于干部政绩的考核,应当切实落实将环保绩效考核纳入其中,给地方政府以压力和动力,增强领导干部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保障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排除其干扰因素
我国的地方环保部门只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无论是人事的任免还是财政的拨付,都由地方政府决定,如此一来,就算环保部门有心站在正义立场,想要公开违法排污企业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处罚、整改,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应当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甚至将其独立出来,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直接由上一级的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将地方政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以人财物来干预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为手段的因素排除在环境保护工作之外,真正发挥环保部门的职能。对此,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譬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环境或资源部长都是其政府或内阁主要成员,在政府或内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国于1971年成立了环境部这样一个部级性单位。
2.4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 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也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及时并真实的公开环境状况及污染企业的信息,是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前提。
完善公众问责制,则是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監督的关键。公众问责制具有一般行政问责制度所没有的优势,能够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更及时,更真实,更具影响力。公众能够通过向相关部门揭发检举,或者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将环境污染的事实曝光,引发社会的关注,从而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问责;若是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对政府的失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在环境问题频发之时,政府应该担当起自己的职责,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宣传等手段,动员社会和公众的力量,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建立环保新秩序。
参考文献
[1] 刘树清.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之我见,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23(2) :16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