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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代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要发展时期,无论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领域的各个方面都能以雄沉的气魄包容一切,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在这种开放型社会里,妇女的婚姻观念是相对开放和自由的。本文对唐代离婚的制度类型和离婚观念的新潮进行论述后,提出形成唐代这种开明而不失礼法的离婚观的原因是多样复杂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胡化、武后称帝和佛盛儒衰。
【关键词】唐代;离婚;开放性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350-02
唐代妇女自主离婚较往昔或后世宋明都容易得多,妇女对婚姻态度十分开放,公主、贵妇再嫁、改嫁甚至三嫁者均有之,而且习以为常,社会并无严苛的议论。因此唐代的离婚形式及离婚观念较之北朝更为丰富多彩。
一、离婚制度与分类
“离婚”一词的含义,古今大体类同。今人所谓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手段解除婚姻关系,而唐人所谓的“离婚”是指经过一定的手续脱离夫妻关系。唐代婚姻法上的离婚,大体而论有七出(法定上的有因弃妻)、义绝(法律上的强制离婚)、和离(夫妻双方协议)等三种形式。其中夫弃妻的七出原因多与家族舅姑有关,而和离实际上仍以夫之意为主:
(一)七出三不去
关于“七出三不去”的规定,《唐户婚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可见“七出”是一种仲裁离婚。丈夫在七种情况下是可以“出妻”的。将七出三不去采入法律条文,似以唐律为最早,在此之前,仅见其出现于若干典籍上,如汉代典籍《大戴礼记》卷十三《本命篇》及《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除说明七出三不去的项目和理由外,更以逆德反义等道德因素和以绝世、乱族、乱家、不可共粢盛、离亲等家族因素作为离婚原因。由此可见,七出多因不能达到传宗祀、事舅姑及维持家族和谐等目的。因为婚姻的两大目的是享宗庙和传宗接代。而无子违反了传后世的的婚姻目的,理当离婚。以“三史”出身的严灌夫,因与妻慎氏结婚十年余没有生育而与妻离婚,后因受妻诗感动又复婚。[1]同样如果妇人犯有恶疾,便不能再担当祭祖之职,违反了婚姻奉奉庙的目的。
(二)义绝
唐律中另一离婚大类为义绝,《唐户婚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租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这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及其亲属干出了违反夫妇之义的事情,必须强制离婚,如果“违而不离”是要受到惩罚的。《唐户婚律》“义绝离之”条疏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因此犯义绝与否,须经官司的判定,未经官司判定者,不合此名目。既经判定义绝,夫妻便须离异,不愿离者将判坐罪,没有个人意志自由。所以是一种法定的强制离婚,丈夫并无决定权,其与七出之不同即在于此。
(三)和离
关于和离,《唐户婚律》“义绝离之”条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若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可见和离即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关系不好,而且双方愿意离婚,对此法律予以认可。足见唐律重视双方意愿,给予适度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并不平等。若非经协议,而妻妾擅自离去,则处以刑罚。因此妻妾只有在丈夫同意下离去,不能有如夫一样,具有主动的弃妻权。所以虽言和离,实际上形同夫之单意离婚。
上述是唐代婚姻法上的离婚,而在唐人的实际生活中,离婚现象是颇为复杂的,除困违法而离婚外,有些离婚现象和法律并无关系。一些利禄之徒甚新厌旧,或因种种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遗弃妇女的现象在唐代社会中广为存在。特别是在统治集团内,有很多是因为政治原因离婚的。如天宝年间大子李亨的韦妃兄韦坚,因遭李林甫陷害而被贬,李亨因怕受牵连而请求与韦妃离婚。
二、唐代离婚观念的更新及其原因
离婚观念的变化有许多因素,不仅与一个政权;一个民族的传统道德,社会风气有关,同时也与经济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男女心理上的独立程度有关。具体到唐代,主要的原因有胡化、武后称帝、佛盛儒衰等;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使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较以往升高,妇女生活风气也日益开放,生活方式也随之自由,加之唐代社会又是一个民族接触频繁的社会,民族的融合与文化的交流,也影响到唐代离婚观念的更新;唐代人在离婚观念上较之前代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重视了妇女本人的意愿;使妇女在离婚中也有了一定的自由。如果女子结婚后对丈夫不满意,便可自求离去改嫁。这一现象在上层妇女中更为普遍,特别是皇亲国戚凭侍其特殊地位改嫁再婚十分随意,于是唐朝皇族更以不恪守礼法闻名当世,以致其时士大夫家“不乐国姻”。两《唐书》记载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入道,情况不明者外,已婚公主130 人,其中二嫁者27 人,三嫁者3 人,改嫁公主共3O 人,占全部已婚公主的23%;比例之高,充分地说明唐代妇女守节观是淡薄的。改嫁者多、守贞者势必较少,情况确实如此,编修《新唐书》的作者便在《列女传序》中发出“贤女可记者千载间寥寥相望”的叹息,入传者不过47人。而《明吏·列女传》中有传者多达276人,这还只是“存其什一”,末入传者“不可胜计”。
唐代在思想方面的重大变化就是传统的经学衰落了,儒家文化已相对贫乏。士子学习儒家经典,纯粹是为考试,他们专挑文字少的去背诵,文字较多的《周礼》、《仪礼》、《公羊》和《谷梁》就没有人去读、更不用说去进行经学研究,只有佛学在不断发展。特别是武则天以后流行的各种佛教宗派,承认人人皆有佛性,人人都可成佛,这就明显地突出了人的自身价值和人的主观能动性,不仅符合人们打破门第等级的要求,而且也符合妇女冲破封建礼教的束缚,锐于进取和发展自身的心态,因而广受欢迎,封建礼制对妇女约束大大减弱,妇女农着日趋艳丽;如艳红色的“石榴裙”,制作精华,竟奇争艳。肩上的披帛与低胸上衣风行一时。在这种政治;文化、思想激变的大气候下,妇女得到很大解放。唐代妇女地位的上升,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妇女再嫁、男子再娶极其容易,且不以为耻,这就极大地促进了唐代离婚率时提高。当时寡妇改嫁也一反旧时规定的种种禁律,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庶民百姓,均有自择佳偶再蘸嫁人的自由,丝毫不受社合舆论的遭责。如李道古元配韦氏,次配崔氏,再配韦氏。唐代出现离婚再嫁容易现象足以说明,随着佛盛儒衰的到来,唐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和审美意识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当然婚姻生产是人类社会生活时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定的历史环境电婚姻生活是相对稳定的,特别是唐朝这样的盛世。这种稳定不仅表功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并且也反映在婚姻生活中,这就是开明而又不失礼法。唐代离婚规定方面;就离婚原因而言,唐律规定须有七出、义绝、不和等理由,方可弃妻。妻犯七出,虽可弃之,但若有三不去,仍不得离异,这些离婚原因均有礼经上的依据。
唐律对离婚的规定,大多遵循儒家的礼制,如七出、义绝等就体现着儒家家族中心主义,而离婚权多操于丈夫之手,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则又体现出男性中心主义,所以在唐人离婚方面,完全按熙丈夫的甚好而离异的事例常常发生,如嫌妻老色衰、甚新厌旧而弃妻;或藉婚姻以结纳势家而弃旧妻;或为再娶等因弃妻。中唐诗人顾况的《弃妇词》借他人之口,对“色衰乃弛”这尹常见的社会现象作了深刻的揭露:“君归妾已老,物情弃衰歌。新宠方妍好,拭泪出故房。”“回头语小姑,莫嫁如兄夫。”[2]此外还有假藉七出名目而弃妻,如无子、妒忌、多嘴等皆可成为丈夫遗弃的借口。《大唐新语》卷3“来俊臣弃故妻,奏取太原王庆铣女。”中唐诗人张籍在《离妇》诗中用遭离弃的妇女口吻说,“十载来夫家,闭门无暇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托身言同穴,今日事乖违。为人莫作女,作女实难为”。[3]这些都未见受到惩罚。个别受法律制裁者,也是由于妻族上诉之故,其任意弃妻而被判刑,如免官、流罪者并不多。然而唐代这种相对的稳定也在局部地区个别时期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冲击着传统封建礼教,正是这种波动,表现了一些富有时代特征的新动向,成为折射当时社会内部重大变化的显著标志。一叶匆秋,可以说离婚生活是唐代社会历史的一面折射镜。
注释:
[1]《云豀友议》卷上《毗陵山》
[2]《旧唐书》卷193《绛州孝女卫氏传》
[3]《新唐书》卷128《齐浣传》
【关键词】唐代;离婚;开放性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350-02
唐代妇女自主离婚较往昔或后世宋明都容易得多,妇女对婚姻态度十分开放,公主、贵妇再嫁、改嫁甚至三嫁者均有之,而且习以为常,社会并无严苛的议论。因此唐代的离婚形式及离婚观念较之北朝更为丰富多彩。
一、离婚制度与分类
“离婚”一词的含义,古今大体类同。今人所谓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手段解除婚姻关系,而唐人所谓的“离婚”是指经过一定的手续脱离夫妻关系。唐代婚姻法上的离婚,大体而论有七出(法定上的有因弃妻)、义绝(法律上的强制离婚)、和离(夫妻双方协议)等三种形式。其中夫弃妻的七出原因多与家族舅姑有关,而和离实际上仍以夫之意为主:
(一)七出三不去
关于“七出三不去”的规定,《唐户婚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可见“七出”是一种仲裁离婚。丈夫在七种情况下是可以“出妻”的。将七出三不去采入法律条文,似以唐律为最早,在此之前,仅见其出现于若干典籍上,如汉代典籍《大戴礼记》卷十三《本命篇》及《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除说明七出三不去的项目和理由外,更以逆德反义等道德因素和以绝世、乱族、乱家、不可共粢盛、离亲等家族因素作为离婚原因。由此可见,七出多因不能达到传宗祀、事舅姑及维持家族和谐等目的。因为婚姻的两大目的是享宗庙和传宗接代。而无子违反了传后世的的婚姻目的,理当离婚。以“三史”出身的严灌夫,因与妻慎氏结婚十年余没有生育而与妻离婚,后因受妻诗感动又复婚。[1]同样如果妇人犯有恶疾,便不能再担当祭祖之职,违反了婚姻奉奉庙的目的。
(二)义绝
唐律中另一离婚大类为义绝,《唐户婚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租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这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及其亲属干出了违反夫妇之义的事情,必须强制离婚,如果“违而不离”是要受到惩罚的。《唐户婚律》“义绝离之”条疏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因此犯义绝与否,须经官司的判定,未经官司判定者,不合此名目。既经判定义绝,夫妻便须离异,不愿离者将判坐罪,没有个人意志自由。所以是一种法定的强制离婚,丈夫并无决定权,其与七出之不同即在于此。
(三)和离
关于和离,《唐户婚律》“义绝离之”条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若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可见和离即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关系不好,而且双方愿意离婚,对此法律予以认可。足见唐律重视双方意愿,给予适度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并不平等。若非经协议,而妻妾擅自离去,则处以刑罚。因此妻妾只有在丈夫同意下离去,不能有如夫一样,具有主动的弃妻权。所以虽言和离,实际上形同夫之单意离婚。
上述是唐代婚姻法上的离婚,而在唐人的实际生活中,离婚现象是颇为复杂的,除困违法而离婚外,有些离婚现象和法律并无关系。一些利禄之徒甚新厌旧,或因种种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遗弃妇女的现象在唐代社会中广为存在。特别是在统治集团内,有很多是因为政治原因离婚的。如天宝年间大子李亨的韦妃兄韦坚,因遭李林甫陷害而被贬,李亨因怕受牵连而请求与韦妃离婚。
二、唐代离婚观念的更新及其原因
离婚观念的变化有许多因素,不仅与一个政权;一个民族的传统道德,社会风气有关,同时也与经济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男女心理上的独立程度有关。具体到唐代,主要的原因有胡化、武后称帝、佛盛儒衰等;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使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较以往升高,妇女生活风气也日益开放,生活方式也随之自由,加之唐代社会又是一个民族接触频繁的社会,民族的融合与文化的交流,也影响到唐代离婚观念的更新;唐代人在离婚观念上较之前代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重视了妇女本人的意愿;使妇女在离婚中也有了一定的自由。如果女子结婚后对丈夫不满意,便可自求离去改嫁。这一现象在上层妇女中更为普遍,特别是皇亲国戚凭侍其特殊地位改嫁再婚十分随意,于是唐朝皇族更以不恪守礼法闻名当世,以致其时士大夫家“不乐国姻”。两《唐书》记载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入道,情况不明者外,已婚公主130 人,其中二嫁者27 人,三嫁者3 人,改嫁公主共3O 人,占全部已婚公主的23%;比例之高,充分地说明唐代妇女守节观是淡薄的。改嫁者多、守贞者势必较少,情况确实如此,编修《新唐书》的作者便在《列女传序》中发出“贤女可记者千载间寥寥相望”的叹息,入传者不过47人。而《明吏·列女传》中有传者多达276人,这还只是“存其什一”,末入传者“不可胜计”。
唐代在思想方面的重大变化就是传统的经学衰落了,儒家文化已相对贫乏。士子学习儒家经典,纯粹是为考试,他们专挑文字少的去背诵,文字较多的《周礼》、《仪礼》、《公羊》和《谷梁》就没有人去读、更不用说去进行经学研究,只有佛学在不断发展。特别是武则天以后流行的各种佛教宗派,承认人人皆有佛性,人人都可成佛,这就明显地突出了人的自身价值和人的主观能动性,不仅符合人们打破门第等级的要求,而且也符合妇女冲破封建礼教的束缚,锐于进取和发展自身的心态,因而广受欢迎,封建礼制对妇女约束大大减弱,妇女农着日趋艳丽;如艳红色的“石榴裙”,制作精华,竟奇争艳。肩上的披帛与低胸上衣风行一时。在这种政治;文化、思想激变的大气候下,妇女得到很大解放。唐代妇女地位的上升,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妇女再嫁、男子再娶极其容易,且不以为耻,这就极大地促进了唐代离婚率时提高。当时寡妇改嫁也一反旧时规定的种种禁律,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庶民百姓,均有自择佳偶再蘸嫁人的自由,丝毫不受社合舆论的遭责。如李道古元配韦氏,次配崔氏,再配韦氏。唐代出现离婚再嫁容易现象足以说明,随着佛盛儒衰的到来,唐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和审美意识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当然婚姻生产是人类社会生活时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定的历史环境电婚姻生活是相对稳定的,特别是唐朝这样的盛世。这种稳定不仅表功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并且也反映在婚姻生活中,这就是开明而又不失礼法。唐代离婚规定方面;就离婚原因而言,唐律规定须有七出、义绝、不和等理由,方可弃妻。妻犯七出,虽可弃之,但若有三不去,仍不得离异,这些离婚原因均有礼经上的依据。
唐律对离婚的规定,大多遵循儒家的礼制,如七出、义绝等就体现着儒家家族中心主义,而离婚权多操于丈夫之手,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则又体现出男性中心主义,所以在唐人离婚方面,完全按熙丈夫的甚好而离异的事例常常发生,如嫌妻老色衰、甚新厌旧而弃妻;或藉婚姻以结纳势家而弃旧妻;或为再娶等因弃妻。中唐诗人顾况的《弃妇词》借他人之口,对“色衰乃弛”这尹常见的社会现象作了深刻的揭露:“君归妾已老,物情弃衰歌。新宠方妍好,拭泪出故房。”“回头语小姑,莫嫁如兄夫。”[2]此外还有假藉七出名目而弃妻,如无子、妒忌、多嘴等皆可成为丈夫遗弃的借口。《大唐新语》卷3“来俊臣弃故妻,奏取太原王庆铣女。”中唐诗人张籍在《离妇》诗中用遭离弃的妇女口吻说,“十载来夫家,闭门无暇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托身言同穴,今日事乖违。为人莫作女,作女实难为”。[3]这些都未见受到惩罚。个别受法律制裁者,也是由于妻族上诉之故,其任意弃妻而被判刑,如免官、流罪者并不多。然而唐代这种相对的稳定也在局部地区个别时期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冲击着传统封建礼教,正是这种波动,表现了一些富有时代特征的新动向,成为折射当时社会内部重大变化的显著标志。一叶匆秋,可以说离婚生活是唐代社会历史的一面折射镜。
注释:
[1]《云豀友议》卷上《毗陵山》
[2]《旧唐书》卷193《绛州孝女卫氏传》
[3]《新唐书》卷128《齐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