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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一带一路”、“大众创新、万众创新”以及产能合作的大背景下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做了相关要求,但没有对其投资业务区分市场化和政策性的性质分别进行规定。本文从分析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后续计量不同处理方式入手,结合投资业务市场化和政策性特征进行专门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