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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认为,搭售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随着对搭售问题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的学者提出,有些情况下,搭售不仅利于经营者,有时也利于消费者,因此应将有害的搭售与有益的搭售区别对待。美国与欧盟对搭售行为非法性的判定标准是存在差异的。造成两者搭售非法性判断标准差异的重要原因是:首先是美国与欧盟竞争法所面临的市场经济状况不同导致其在反垄断法中的价值目标不同;其次是法学理论的不同影响。我国应借鉴美欧搭售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搭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