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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的监管工作存在很多的问题,为了有效监管输配电成本,彻底解决输配电成本核算以及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的问题,电力领域的专业人士提出了一套以第三方企业为监管执行者的监管机制,期望通过这个监管机制来转变我国政府在监管中所扮演的角色,加快转变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方式,最终促进电网企业的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揭示当前输配电成本监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方输配电成本监管的一系列方法,以期给电网企业监管职员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输配电成本、监管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经济发展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电能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使得电价也呈现了不断上升的趋势。众所周知,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产业中的一个起基础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电力产业的发展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我国其他产业的发展运行成本的多少,对其他行业经济效益的获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电网企业收取的输配电价在终端销售电价中起决定性作用,而输配电成本又是决定输配电价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基于电力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如何监管输配电成本便成为了如今需要格外关注的重中之重。
一、输配电成本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监管方法有所欠缺,没有制定严格的监管标准。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的电力企业都没有采用标准的输配电成本核算法来进行监管工作,企业普遍采用的核算法不仅无法做到精细、集约地对成本进行处理,甚至连分项监管和分批核算都无法做到。这将对详细的成本计算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也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浪费现象更为严峻,所以也就造成了很大的寻租空间。与此同时,我国虽然建立了诸多的电网企业,但这些企业都是“各自为政”,互相之间缺乏交流和配合,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电力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国家的监管力度较小。近年来,我国已经意识到我国在输配电成本监管中存在诸多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国外先进的监管实例学习,借鉴国际电力市场上的优秀改革经验,不断地改革和优化我国的监管体制,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真正落实到实际的体制改革并没有多少,从国际上借鉴的理论与我国的客观实际之间仍存在很多的不同和差异,需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多方监管的模式,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等国家机关都对我国的输配电成本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这就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体系混乱,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相互推諉的现象,导致监管问题的解决效率低下,经常会出现长时间悬而未决的状态,目前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输配电成本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信息传输体制不完善,信息传输速度慢,市场内流通的输配电成本信息不对称。我国在输配电成本信息的传输方面多年来尚未建立一个健全的信息框架体系,不能够快速准确地将输配电成本信息传送到需要的地方,没有对成本报表内容进行详细细致的解释和探究,难以对输配电成本的真实性进行细致的核实,企业在信息的掌控上占主导地位,没有与国家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以至于常常会误导监管部门,使监管部门发出错误的指令,极大地降低了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效力。
二、第三方输配电成本监管方法
1.细分成本构成,约束企业的无效投资。多年来我国电力企业对输配电成本的监管一直没有做到精细化和明确化导致监管成本的增多。因此,电力企业可以对监管过程中每一个能够产生成本的项目进行“函数化”构建,有利于监管者挑选出诸多项目成本中与输配电项目无关的若干个。就实际情况而言,电力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本着输电安全的基本原则来进行,但这不意味着电力企业可以不管不顾地随意扩张基础设施的建设,导致对资源的严重浪费。而如果采取函数设定的方法,就能够有效地约束电力企业的无效投资,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输电成本。
2.打造信息传输平台,缓解消费者的信息闭塞。在信息传输的流程线上,消费者处于最后一个阶段,所以信息到达消费者的距离是最远的,因而消费者在成本信息的把控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有效消除以上这种情况,第三方机构在此过程中有权将输配电成本信息向消费者公开,促使消费者对企业的输配电成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方便消费者知晓支付的电价的去处,在发现企业有无效投资时有权向企业提出质疑或给出建议,而不再像原先一样盲目地为企业的无效投资买单。与此同时,这也会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对企业的监管效应,促使企业不断地调整其发展方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是无效投资而导致成本的昂费,从而不断地接近消费者对企业的期望值,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机构与此同时需要对电力企业投资或经营的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保密,不是毫无选择地将信息随意地共享给消费者,而是在保守机密、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再有选择地将电力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分享给消费者。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企业在此过程中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三方的共赢,最终实现“1+1+1》3”的效果。
3.建立信息传输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在传统模式下,政府与电力企业是作为博弈的双方而存在的,但由于政府对电力产业技术和企业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够充分,而企业掌控信息的手段和能力又比较强,导致企业在此博弈关系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监管成本也会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而增多。而引入第三方机构之后,政府通过第三方机构来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管和激励,而双方的博弈关系也会从原先的政府和电力企业之间的博弈转变为电力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博弈,政府的角色在此过程中发生了转换,不再是博弈的参与者,而是博弈的仲裁者,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政府发生非理性监管的行为。政府只需在第三方机构将电力企业的输配电成本信息传输给政府时,对电力企业的行为做出判断,如果电力企业虚报成本信息或主观寻租,政府再对电力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而政府再企将业交付的巨额罚金作为第三方机构的激励补贴,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政府的监管成本,还可以有效地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原先的输配电成本监管体制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而将第三方机构引入到监管体制中是一个优质的选择,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监管方法不完善、没有严格的监管标准、监管主体不不不明确、监管力度较小、信息传输体制不完善、传输速度慢等一系列的问题,有利于有效解决输配电成本核算及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逐渐转变政府职能,促使企业从原来的博弈参与者转变为现在的仲裁者,通过第三方机构与电力企业之间形成监督效应来极大地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降低政府监管成本,降低政府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而造成的监管压力,必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在我国营造一个健康的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昂、夏清、钟海旺;第三方输配电成本监管方法探讨;《电力系统自动化》EI CSCD 北大核心;2016年第10期1-7,共7页。
[2]谢芳、耿波涛、陈泓达;浅议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问题;《科技致富向导》;2010年第6X期190-190,270共2页。
[3]完善;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及其关键问题;《上海管理科学》CSSCI;2012年第6期101-106,共6页。
[4]冯丽霞、周利凯;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探讨;《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5-8,共4页。
关键词:输配电成本、监管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经济发展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电能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使得电价也呈现了不断上升的趋势。众所周知,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产业中的一个起基础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电力产业的发展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我国其他产业的发展运行成本的多少,对其他行业经济效益的获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电网企业收取的输配电价在终端销售电价中起决定性作用,而输配电成本又是决定输配电价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基于电力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如何监管输配电成本便成为了如今需要格外关注的重中之重。
一、输配电成本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监管方法有所欠缺,没有制定严格的监管标准。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的电力企业都没有采用标准的输配电成本核算法来进行监管工作,企业普遍采用的核算法不仅无法做到精细、集约地对成本进行处理,甚至连分项监管和分批核算都无法做到。这将对详细的成本计算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也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浪费现象更为严峻,所以也就造成了很大的寻租空间。与此同时,我国虽然建立了诸多的电网企业,但这些企业都是“各自为政”,互相之间缺乏交流和配合,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电力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国家的监管力度较小。近年来,我国已经意识到我国在输配电成本监管中存在诸多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国外先进的监管实例学习,借鉴国际电力市场上的优秀改革经验,不断地改革和优化我国的监管体制,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真正落实到实际的体制改革并没有多少,从国际上借鉴的理论与我国的客观实际之间仍存在很多的不同和差异,需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多方监管的模式,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等国家机关都对我国的输配电成本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这就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体系混乱,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相互推諉的现象,导致监管问题的解决效率低下,经常会出现长时间悬而未决的状态,目前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输配电成本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信息传输体制不完善,信息传输速度慢,市场内流通的输配电成本信息不对称。我国在输配电成本信息的传输方面多年来尚未建立一个健全的信息框架体系,不能够快速准确地将输配电成本信息传送到需要的地方,没有对成本报表内容进行详细细致的解释和探究,难以对输配电成本的真实性进行细致的核实,企业在信息的掌控上占主导地位,没有与国家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以至于常常会误导监管部门,使监管部门发出错误的指令,极大地降低了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效力。
二、第三方输配电成本监管方法
1.细分成本构成,约束企业的无效投资。多年来我国电力企业对输配电成本的监管一直没有做到精细化和明确化导致监管成本的增多。因此,电力企业可以对监管过程中每一个能够产生成本的项目进行“函数化”构建,有利于监管者挑选出诸多项目成本中与输配电项目无关的若干个。就实际情况而言,电力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本着输电安全的基本原则来进行,但这不意味着电力企业可以不管不顾地随意扩张基础设施的建设,导致对资源的严重浪费。而如果采取函数设定的方法,就能够有效地约束电力企业的无效投资,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输电成本。
2.打造信息传输平台,缓解消费者的信息闭塞。在信息传输的流程线上,消费者处于最后一个阶段,所以信息到达消费者的距离是最远的,因而消费者在成本信息的把控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有效消除以上这种情况,第三方机构在此过程中有权将输配电成本信息向消费者公开,促使消费者对企业的输配电成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方便消费者知晓支付的电价的去处,在发现企业有无效投资时有权向企业提出质疑或给出建议,而不再像原先一样盲目地为企业的无效投资买单。与此同时,这也会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对企业的监管效应,促使企业不断地调整其发展方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是无效投资而导致成本的昂费,从而不断地接近消费者对企业的期望值,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机构与此同时需要对电力企业投资或经营的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保密,不是毫无选择地将信息随意地共享给消费者,而是在保守机密、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再有选择地将电力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分享给消费者。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企业在此过程中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三方的共赢,最终实现“1+1+1》3”的效果。
3.建立信息传输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在传统模式下,政府与电力企业是作为博弈的双方而存在的,但由于政府对电力产业技术和企业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够充分,而企业掌控信息的手段和能力又比较强,导致企业在此博弈关系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监管成本也会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而增多。而引入第三方机构之后,政府通过第三方机构来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管和激励,而双方的博弈关系也会从原先的政府和电力企业之间的博弈转变为电力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博弈,政府的角色在此过程中发生了转换,不再是博弈的参与者,而是博弈的仲裁者,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政府发生非理性监管的行为。政府只需在第三方机构将电力企业的输配电成本信息传输给政府时,对电力企业的行为做出判断,如果电力企业虚报成本信息或主观寻租,政府再对电力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而政府再企将业交付的巨额罚金作为第三方机构的激励补贴,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政府的监管成本,还可以有效地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原先的输配电成本监管体制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而将第三方机构引入到监管体制中是一个优质的选择,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监管方法不完善、没有严格的监管标准、监管主体不不不明确、监管力度较小、信息传输体制不完善、传输速度慢等一系列的问题,有利于有效解决输配电成本核算及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逐渐转变政府职能,促使企业从原来的博弈参与者转变为现在的仲裁者,通过第三方机构与电力企业之间形成监督效应来极大地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降低政府监管成本,降低政府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而造成的监管压力,必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在我国营造一个健康的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昂、夏清、钟海旺;第三方输配电成本监管方法探讨;《电力系统自动化》EI CSCD 北大核心;2016年第10期1-7,共7页。
[2]谢芳、耿波涛、陈泓达;浅议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问题;《科技致富向导》;2010年第6X期190-190,270共2页。
[3]完善;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及其关键问题;《上海管理科学》CSSCI;2012年第6期101-106,共6页。
[4]冯丽霞、周利凯;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探讨;《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5-8,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