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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已在我国逐步确立,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表现为请求主体不完善、审查方式不明确、审查范围存在局限性以及审查建议落实效果不力等。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其合法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完善应从增加启动主体、确立庭审审查方式、适当扩大审查对象以及增强司法处理的强制力等方面入手,同时借鉴英美国家的有益经验,形成科学、高效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