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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害人的证人资格问题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等诸多国际性公约赋予儿童被害人兼证人受保护的权利、隐私权、诉讼参与权、维系尊严及同情对待权、公正审判权等诸多有益的权利,满足其多元化需求,防止受到再度被害。以此为参照基准,域外法治国或地区在赋权基础上还从制度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