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他人归还给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购买彩票如何定性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vlianpeng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要:2009年至2010年期间,某农村合作信用社信贷员王某某,利用其担任信贷员并负责催收贷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贷款人让其代为偿还给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293870元予以截留,用于个人购买彩票,2011年案发后,王某某无力偿还该款。经侦查,王某某有催收贷款的职责,信用社没有让王某某代收贷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如何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信用社的规定,王某某只负责催收贷款,没有代收贷款的职权,贷款人应当将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直接交到信用社的柜台出纳处,故贷款人将归还的贷款交给王某某让其将贷款交给信用社,贷款人与王某某仅是委托代理关系,王某某侵害的对象应当是贷款人,而不是信用社,王某某的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构不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作为信用社的信贷员,并负责催收贷款,贷款人把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交给王某某,就应当视为已归还了贷款,该款的所有权就已属于信用社,王某某将其用于购买彩票,是一种挥霍性消费,且无力归还,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收到贷款人归还的的贷款及利息后,该款就应当属于信用社的公款,而王某某将该款用于购买彩票的行为不属于挥霍性消费,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仍然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贷款人将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交给王某某后,该款应当属于信用社的公款。
  王某某身为信用社的信贷员,在其向贷款人催收贷款时,其是代表的信用社,虽然信用社没有让信贷员代收贷款,因其系信贷员且具有催收貸款的职能,故对于贷款人来说其形成了表见代理,贷款人有理由相信将贷款给了王某某,就应当视为给了信用社。对于催收贷款的信贷员王某某来讲,虽然信用社没有让其代收贷款,但一旦贷款人把归还的贷款交给自己,自己就有妥善保管该款,并及时交到信用社的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因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不需要信用社的特别授权。所以王某某收到贷款人交的归还的贷款及利息后,该款就已经成了信用社的公款。
  2.王某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如何,是暂时挪用资金的故意还是永久占有单位资金的故意,在其作案手段及赃款去向等客观行为中必然有所表现。
  从作案手段来说,行为人如果采用了伪造帐薄、攥改记录的手段,说明其使用该资金后想永久地不让别人知道,一般认定其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王某某只是采取了代收贷款后没有上交的方式,很容易被单位发现,从该手段不能直接得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结论。
  从赃款去向来说,行为人如果将该款用于不记后果的挥霍性消费,说明其没有了还款的意思,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如果其将该款用于了营利活动或正常开支,就不能只从该行为上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某某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利益博弈行为,虽然其中奖率不高,但毕竟有中奖的可能,故购买彩票的行为与挥霍性消费是不同的。不能因为其把代收的贷款用于购买彩票就认为其系挥霍性消费,从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其他文献
摘 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依据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而进行的一项司法制度改革,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特色之举,也是实现审判权公信力提升的有效途径。从法律层面上看,该制度有切实的法律依据作为保障;从实践层面上看,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差强人意,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应当说,只有从立法层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了解,同时从实践中总结不足与缺陷,真正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才能将该
期刊
摘 要: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分支。在我国,检察文化是检察工作人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运行为依据,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群体性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外在表征的总和。  关键词:检察文化;建设;理念    在全社会致力于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大背景下,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日益突出。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检察文化建设任务的提出超越了法律制度和国家活动的
期刊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广和深入人心,以及中政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使检察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检察事业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然而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的现状直接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为此,立足检察工作实际,注重做好教育培训,提高少数民族检察干部政治、业务水平势在必行。  一、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的现状及教育培训的缺陷  (一)老干
期刊
摘 要:展检察机关党员干部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应结合实际状况和需求,融合运用中国传统文化,汲取忠孝、仁义等精华,构建具有检察机关行业特色的“家文化”,致良知,践行“以人为本”理念;重亲情,追求“以院为家”情怀,切实提升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关键词: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家文化;致良知;重亲情    中國自古以来,文化特色里有一个单元叫“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对家的依恋能够像中国人
期刊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见证制度,要求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辨认、送达等一些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有见证人参与见证并在相关诉讼文书上签字。《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首次明确了刑事见证的法律效力,规定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侦查人员应作出合理解释或进行补正。但我国目前的见证人制度,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操作来看,都无法
期刊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因处理问题而引发群众上访,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上访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比例。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我院受理的轻伤害案件已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20%,因伤害案件造成的涉法上访事件更是占到了上访案件总数的80%。故意伤害案件与其他上访案件相比,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激烈,因此处理起来特别困难,极易导致越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为进一步做好这些特定
期刊
从19世纪初开始,外国就开始对持有型犯罪进行立法和研究,相对于我国1997年刑法才详细规定了持有型犯罪,国外对相关立法的研究已日渐深入和成熟,考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寻求可以借鉴的技术和经验,对完善我国持有型犯罪立法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  (一)法国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规定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78规定的乞丐、游
期刊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推进改革开放,为维护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全国各级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如何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寻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有效途径。在此,笔者结合多
期刊
刑法修正案(八)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第22条对刑法第133条增加了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本条关于顶格处罚为拘役,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期限、逮捕条件的规定,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拘留期限又很短,无法满足最短诉讼时限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潜逃而无法结案又无法追逃的情况。  一
期刊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处该县国土资源局何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时,发现原县石材开发公司经理梁光、副经理孔祥慧于2002年元月在转让该公司土地给县地产公司时有涉嫌贪污的行为,2004年8月7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14日该案侦破。  一、主要事实是:  2001年12月28日,梁光以富川尼奥斯石材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县地产公司签订《转让土地协议》,将富川石材开发总公司23105.33平方米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