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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一的制度安排中,在违规成本太低、处罚不当的诱致下,为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诚实信用原则,给委托人出具虚假会计鉴定报告,极大地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公信力。本文认为,应通过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分离的制度安排、加强对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经济约束等措施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