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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设计是再审程序功能和价值能否实现和发挥的关键所在。文章在比较借鉴一些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改革进路进行了阐述。主张重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即取消法院的启动主体地位,建立再审之诉,充分保障当事人获得程序救济的同时,保留并且限制检察院的抗诉,以理顺审判权、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