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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矿难发生的主要原因:矿工在矿难频发的背景下依然选择采矿是其“理性选择”,是因为二元劳动力市场、其自身素质以反高额的补偿工资使然;对于矿主来说,当下的法律责任设定和法律执行的情况还不足以使其进行卓有成效的安全措施和适量采矿进而减少矿难;国家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矿主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变为“规制的俘虏”,降低监管的作用。本文并就此提出了对策与反思。